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5号)要求,目前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开发的肥料备案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生产企业可从农业农村部网站种植业管理司子站的“肥料登记与备案”模块登记肥料备案系统,提交产品信息后进行备案。已提前组织生产还未备案的生产企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备案。上述七种肥料产品具有肥料登记证且在有效期之内的,原登记证可以继续使用,不用进行网上备案。原登记证超出有效期的需继续生产此产品,必须进行网上备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印刷要求。成都大田农药登记新政策

化学农药制剂环境影响资料:原药(母药)环境试验摘要;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水生生物毒性试验资料;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资料;绿藻生长抑制试验资料;陆生非靶标节肢动物毒性试验;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资料;家蚕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家蚕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寄生性天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捕食性天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桑叶**终残留试验资料;蚯蚓急性毒性试验资料;环境风险评估需要的其他高级阶段试验资料;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有机肥料登记资料授权农药登记证不可转让,农药登记资料可以转让。

不得不提到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之一——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权限内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所以,事实上,除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列出的免于登记产品外,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是否有肥料登记证还与所在生产地区有关系。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四川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代理、农药生产许可证代办代办-成都丰登广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药登记资料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保存。农业部批准登记的新农药登记资料长久保存;其他产品的登记资料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5年,退市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取回,未取回的予以销毁。农业部未批准登记的登记资料,自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保存5年,期满后1年内可申请取回,未取回的予以销毁。申请人在5年内重新申请登记的,登记试验报告可使用副本。农药登记申请的审查和评审意见与相应登记资料保存期限相同。农药登记证号格式为:产品类别代码+年号+顺序号。产品类别代码为PD,卫生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WP。年号为核发农药登记证时的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农业部登记肥料资料要求。成都大田农药登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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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已经颁布实施,由于微生物肥料的两大产品标准《生物有机肥》NY884-2012和《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引用了该标准,因此这两个标准急需修订,目前《生物有机肥》(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完成。修订方向:取消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增加了生物有机肥生产原料适用类目录;增加杂菌总量限量要求及其测定方法;修改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及其计算方法;修改了酸碱度(pH)范围;修改了抽样(见6.2);修改了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二者选一)≥25.0%≥30.0%。成都大田农药登记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