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比较大只能标识SPF30。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比较大只能标识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C≥370nm。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 合规进口,让消费者放心使用化妆品。上海港报关进口化妆品经验丰富
“干细胞进口化妆品”是个伪概念!
干细胞,俗称“万用细胞”,是一类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多潜能细胞,在一定诱导条件下可以增殖并分化为其他类型的细胞。目前,干细胞技术在医学领域大多仍处于临床研究阶段。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中,尚无干细胞在美容、阻衰方面的研究。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未收录名称含有“干细胞”的化妆品原料。目前,国家药监局未注册或者备案任何干细相关的进口化妆品原料。
在植物的茎端和根尖的分生组织中,存在一群特殊的细胞,这些细胞是植物根、茎、叶、花生长的源泉,因此常被称为“植物干细胞”。“植物干细胞”本质上是一类植物细胞,只能分化为其他类型的植物细胞,不能分化为人的细胞。
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收录了一些植物来源的化妆品原料。这些植物来源的原料添加至进口化妆品中,主要通过其植物化学成分发挥作用,与其是否为植物的分生组织无必然关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口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宣称含有“干细胞”,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法规规定,应予禁止。 上海港报关进口化妆品经验丰富与海关密切合作,顺利进口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只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初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程序:普通进口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普通化妆品异地进口的备案简要流程:已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已经备进口化妆品的变更:已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已经备案的普通进口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年报制:普通进口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注销备案:已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进口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向负责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销备案。 选择专业报关公司,省心省力又放心。
使用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出现可能与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进口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报关进口化妆品,开启美丽新篇章。上海港报关进口化妆品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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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制度。所销售的化妆品应当确保出货单据、销售记录、货品实物一致。化妆品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价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使用限期、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单据和记录应当有序存放,标识清楚,易于查找调取。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运输化妆品,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管理制度,退货应当有记录,记录至少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原因以及处理结果,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改进产品质量。进口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动收集、分析和评价、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引发原因,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上海港报关进口化妆品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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