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某与林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某欲出国打工,委托林某某向外借款。林某某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仓储物流配送提高末端物流的效益。日常物流运输信息
我国物流标准化滞后主要表现在缺乏有关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同时在推行标准方面也缺乏必要的力度。例如,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不统一,海运与铁路集装箱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 海铁联运规模的扩展,对我国国际航运业务的拓展、港口作业效率的提高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又如物流器具标准不配套,特别是现有托盘标准列入了国际标准中所有4种规格,也没有推行的原则,这样等于没有标准。托盘标准和各种运输装备、装卸设备标准之间都有衔接关系,这就影响了托盘在整个物流过程中的有效使用。三是 产品包装标准与物流设施标准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虽然目前我国对商品包装已有初步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但在与托盘和各种运输装备、装卸设施、仓储设施相衔接的 集装单元化包装标准方面还比较欠缺,这对各种运输工具的装载率、装卸设备的荷载率、仓储设施空间利用率方面的影响较大。
有哪些物流运输供应商仓储在企业物流系统中可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对于物流现代化的推进必然具有重大意义。各级都应该加强对发展现代物流的统一领导,建立必要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制定发展现代物流的规划,并负责协调现代物流发展中的相关政策措施,为构建全国统一、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创造体制环境。 实施政策 税收要鼓励物流业务的整合,提升物流企业的供给能力。现行税收政策的某些方面对于物流行业发展有制约作用。应该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对传统的物流资源进行整合。但在实践中由于物流总代理商首先一票对客户,然后转包业务(如仓储、运输)到各合作单位时,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影响了总代理商整合业务的开展。说明税收制度不利于物流的“集零为整”。物流不整合就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鉴于物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处于微利状态,物流整合产生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用户(生产和商贸企业)身上,建议对于物流总代理商实行类似于增值税方式的税收制度,扣除转包的部分。
中国制定了未来5年物流配送发展初步规划,以推动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该规划包括扶植和规范发展一批 第三方物流企业,争取“十五”期末社会化配送企业比重达五成以上;培育若干条贯通全国并且使之开展国际配送业务的联运干线,构建全国性的商品物流配送绿色通道;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设若干规模合理,运作规范的现代化商品物流中心和专业化配送中心,构建全国性物流配送网路;培育若干国家物流骨干基地,有条件的可争取发展成为亚洲的重要物流中心;确定一批物流配送示范专案,在全国各大区的中心城市,选择符合现代商品物流配送基础条件的企业,建立符合现代商品物流配送,具有全国性经营网路的专业化骨干物流配送企业。
仓储物流配送的意义与作用。
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和人为浪费;托盘、代码、用语、包装的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信息功能的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和信息共享,还有人才培养以及经济发展、资金实力等。 基础要素对于物流现代化至关重要,基础不牢,就无法向更高层次发展;基础工作不做在前面,就会越搞越乱,中途很难修正。 管理要素 物流现代化的技术要素范围很广,如物流信息技术中EDI( 电子数据交换)、RF(射频技术)、GIS( 地理信息系统)、GPS( 全球定位系统)、ITS( 智能交通系统)等,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将会愈发突出。机械化、自动化企业、立体自动化仓库、多功能配送中心、机器人搬运装卸、托盘联营、单元化堆码,自动分拣机械、条码识别、电子扫描、自动化包装作业等物流技术,均是物流现代化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管理要素方面,如 物流财务管理、物流成本分析、物流组织机构设置、物流人才使用、 供应链物流管理等。 协调要素 要完成一项大的物流工程项目,要实现全社会的物流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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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三人即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均有可商榷之处。在实体上,未明确认定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在程序上未考虑夫或妻的另一方是否确属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决定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与执行变成两张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担了有限的“共担”责任,第三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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