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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检测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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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声检测企业商机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隔声检测可以在建筑物或设备使用期间进行,以确保其隔音性能仍然符合标准。住宅隔声检测仪器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绿色建筑等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专篇要求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室内污染防控措施,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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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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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噪声检测标准第二部分:

GB/T19889.10—2006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0部分:小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19889.14—2010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则

GB/T20247—2006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21232—2007声学办公室和车间内声屏障控制噪声的指南

GB/T25079—2010声学建筑声学和室内声学中新测量方法的应用MLS和SS方法

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CJ/T312—2009建筑排水管道系统噪声测试方法

JGJ/T1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JG/T279—2010建筑遮阳产品声学性能测量

JJF1142—2006建筑声学分析仪校准规范 隔声检测就找广州翁迪!江门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检测仪器方案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可维护性标准。住宅隔声检测仪器方案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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