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噪声检测标准第二部分:
GB/T19889.10—2006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0部分:小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19889.14—2010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14部分:特殊现场测量导则
GB/T20247—2006声学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21232—2007声学办公室和车间内声屏障控制噪声的指南
GB/T25079—2010声学建筑声学和室内声学中新测量方法的应用MLS和SS方法
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T50121—2005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GB/T50356—2005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CJ/T312—2009建筑排水管道系统噪声测试方法
JGJ/T1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JG/T279—2010建筑遮阳产品声学性能测量
JJF1142—2006建筑声学分析仪校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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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经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比较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当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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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十六条 实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制度,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求,确定应当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范围和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在***位置明示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能效测评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及等级评定。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使用期间的绿色性能定期评估制度,以确保建筑绿色性能持续达到标准要求。
鼓励其他建筑定期开展绿色建筑性能评估。
建筑行业是碳排放重点领域。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推进,深圳新建建筑规模继续增长,建筑数量和建设速度仍将居于全国前列,建筑领域的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也持续增加。与此同时,人民**对建筑使用功能、空间环境品质的要求日益提高。为有效控制建筑领域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建筑业转变增长方式,有必要深化和完善绿色建筑领域的立法工作,提升建筑能效、降低碳排放,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深圳率先实现建筑领域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社会责任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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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应当促进以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发展,提高新建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评价认定体系。
第四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部品部件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品部件使用监管,规范进场验收,统一验收资料和标准,推广应用标准化部品部件。
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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