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非法分包、违法转包或者借用他人私自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大家学习过合同法的话应该有所了解。有过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具体到合同纠纷当中,处理原则和方法又是怎么样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比较高司法解释当中,对于非法分包、违法转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是收缴非法所得,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掌握的原则是按照其实际施工部分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因此,一个主要的原则和观点就是合同无效,是不能谋利的。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黑白合同并非是一个具体的合同,而是人们在处理合同时两种不同做法的称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建设单位与实际的承包单位会签订一个备案合同,往往建设单位为了压低工程款或者降低税金等各方面考虑在备案合同以外与施工单位再另行签订一个合同,也就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另行签订的实际施工合同叫黑合同。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杨浦区动迁法律咨询电话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种类有哪些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9.雇员受害赔偿纠纷;10.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11.产品责任纠纷;1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1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1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16.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7.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8.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9.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闵行区经济纠纷法律咨询律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销售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转让合同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自建房的性质问题关于农民自建房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范畴,这是我们司法实践中和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农民自建房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范畴,农民自己请的施工队发生了工伤事故,或者结算纠纷怎么处理,这是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这里跟大家探讨交流。根据我国建筑法第83条,农民自建房,不论是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建设施工,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分装和建设规划管理局的。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活动应当受建筑法的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都属于建设施工合同。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如果在上述合同执行过程当中也适用我国建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调整。以上是对于农民自建房是否属于建筑法调整的理解。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化应当有所预见。徐汇区诉讼法律咨询流程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杨浦区动迁法律咨询电话
判别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中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依据并非十分明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按劳动关系处理,没有营业执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按劳动关系处理,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不易操作。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对应的法定资质,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依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从表面上看,事劳动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者内含有本质的区别,外延亦不尽相同,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杨浦区动迁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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