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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二、劳动仲裁裁决期限有多长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普陀区经济纠纷法律咨询电话在让与担保设定中,被担保债权不以已经存在的现实债权为必要,将来变动中的不特定债权,亦可成为担保对象。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暂行或者长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世界各国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均采用工伤保险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使受害人能得到更充分的救济。我国也于2003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这样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的救济,又分散了企业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另外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避免劳资***和纠纷。2、工伤事故的性质。关于工伤事故的性质,在学界尚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是一种劳动保险关系,因为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了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是侵权行为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我国民法理论实务界大都认为工伤事故是侵要行为。然而,实际上现实中的工伤有的是侵权行为,有的则不是侵权行为。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职工与企业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到何伤害,都不属于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医疗纠纷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申请,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关于赔偿的数额和标准,旧办法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苏州民事诉讼法律咨询热线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化应当有所预见。苏州民事诉讼法律咨询热线
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时候,律师的作用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包括项目应该分解成几个合同及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采用何种方式,合同的种类、形式和条件,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以及合同签订和实施时重大问题的决策,各个合同的内容组织、实施、技术时间上的协调。此外,当事人还应当依据以下客观情况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首先,从业主来看,业主的资信、资金供应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具有的管理意愿,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要求等等;其次,从承包方的角度来看,应当考虑承包方的承保能力、资信、企业规模、管理风格和水平,目前的经营状况,过去同类工程的经验,企业的经营战略,长期重击、承受和抗击风险的能力等。在不同规模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的质量要求,和工程范围的确定性,计划程度、招标时间和工期的限制,项目的盈利性,工程的风险管控,工程的资源,如资金、材料设备供应和限制性条件等,这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和风险。给建筑施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不管是哪方的法律顾问,主要的事情是审查和订立合同,在订立工程合同时首先要考虑上述一些因素,避免风险,维护当事人利益。苏州民事诉讼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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