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适当放宽。一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二是,因工作外出时间,认定是工作时间;三是,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包括工作场所和上班的途中。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任的事由,包括进行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的伤害。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工伤事故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都是根据这三个要素确定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等,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静安区股权转让法律咨询电话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对雇佣关系的认定长期无章可循,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经常产生认识偏差。以往实践中,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一般是审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扩大了劳动关系的外延。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黄浦区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职工与企业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到何伤害,都不属于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即使是在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受到保护。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要点提示:工伤事故是一种很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司法实务中处理工伤事故纠纷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工伤事故的概念、性质出发,分析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而通过对国际上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关系模式分析比较,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阐述如何促进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工伤事故的概念、特征及性质1、工伤事故的概念、特征。“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这种事故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导致其人身伤亡的事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劳动者”是指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学徒,接受个人雇佣的非承揽合同性质的劳动者,也可视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人,但是不包括依照承揽合同雇佣以及具有承揽合同性质的按照钟点雇用工人的人。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种类有哪些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9.雇员受害赔偿纠纷;10.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11.产品责任纠纷;1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1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1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16.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7.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8.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9.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苏州刑事法律咨询诉讼费
市场主体的诚实、恪守信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普遍的信赖,这种信赖是市场交易所必须的资源之一。静安区股权转让法律咨询电话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时效1、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在人身伤害赔偿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在人身伤害赔偿中,《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静安区股权转让法律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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