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即事故须与职工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事故并非只指工业事故,还应包括职工履行职责中受到的**等意外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要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因果关系。例如,事故致职工身体损伤,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伤害之后***破伤风病毒致死,事故与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认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大量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劳务使用人的存在和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不注意劳动卫生安全保护,致使工伤与雇员人身损害频繁发生。由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相似性和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特殊性,使工伤事故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成为焦点和难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动迁法律咨询律师
建筑工程总、分包单位的责任承担建设工程一般是建设方和工程施工的总包方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毫无疑问,总包方应当对其总包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规定来承担自己作为总包人的法律责任,经建设方同意总包方可以将部分分包工程承包给分包企业进行分包,总包方应当对分包方的分包工程向建设方承担责任,不能因为分包方和总包方有合同的约定而免除总承包方向建设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总承包方履行了总包的责任以后,如果是分包单位造成了责任,总包单位可以依靠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进行追偿。现在的法律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总包方应当对其分包的工程,与分包单位一起对总包承担连带责任。确定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促进总包和分包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刑事法律咨询服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借款合同纠纷主要包括(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同业拆借纠纷,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期限较短的借款合同的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借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在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是指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时效1、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在人身伤害赔偿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在人身伤害赔偿中,《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在人身伤害赔偿知识中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的项目及额确定如下:因就医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具体数额确定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区别不。因致残而主张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技术鉴定,也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司法鉴定。请求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必须在起诉时,就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内容包括: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虹口区诉讼法律咨询公司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动迁法律咨询律师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且行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资金时,虽有可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不会遮掩其盈利的主观意图。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两者的犯罪目的是不同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犯罪目的的不同是两者之间**为本质的区别。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动迁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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