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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果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①、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注册人在限期内提出答辩;②、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③、如果注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商标法也是对注册商标有限制的: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1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日5年内)都可以申请商标局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并且针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受5年的时间的限制。商标异议在面对公众的监督可以降低审查中的错误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哪家专业

商标异议手续: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处理程序: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美国商标驳回复审哪家正规商标异议需要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册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规定,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又具体分为以下两类:(1) 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2) 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得因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出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程序中的其他规定:1、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2、部分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只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如被争议商标只涉及商品中一部分,可申请部分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予以裁定。商标异议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申请书件:(1)商标异议申请书;(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具体要求: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商标异议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哪家专业

商标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必备条件。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哪家专业

商标争议撤销,是指注册保护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因注册不当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审程序如下:(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哪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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