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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中曾发生的某女演员坠楼事件,在当时属于轰动性比较强的新闻,这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和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方负有将该情况向买受方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这一情况,使顾先生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买房的决定,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的情形。或者李女士和中介方在对于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顾先生,顾先生亦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但在本案中,法院结合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情况告知书》也由顾先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事实,且带看的中介方工作人员亦出庭作证,表示曾多次告知顾先生真实情况,因此对于李女士和中介方的陈述予以采信。对于顾先生提出其未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李女士和中介方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顾先生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支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高邮市诉讼离婚损害赔偿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早在2005年就开始关注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根据她的研究,被执行人不配合、被探视的子女不配合、案外人阻挠等是探望权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原因主要在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没有针对性,从而难以对被执行人产生震慑效果。 “探望权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乃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情感纠葛,带有非理性成分,未成年子女成为被一方或双方利用的‘砝码’,使得探望权执行雪上加霜。”陈爱武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未直接抚养方在情感上的滋润,由于部分夫妻在离婚时矛盾重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后,直接抚养方认为孩子与对方已经不再有关系,从而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实现探望权。邗江区 分居离婚损害赔偿恋爱期买了手机,分手后要求还款,法院支持吗?

对于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把握的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产权登记往往有时间差,而产权登记只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因此,一般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来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婚内购买。但上述一般规则并不排除夫妻可在非婚状态时即以共同购买的合意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此时该房屋宜参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在发生夫妻可能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购房的情 形时,可综合考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离婚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复婚等事实来判断房屋究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查明出资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至少应对该出资金额予以分割。

    不支付抚养费,违约金支持吗?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抚养费本质上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但往往现实生活中,很多孩子父母在离婚后,以各种理由和方式躲避甚至不支付抚养费。离婚,不仅让男女双方“一刀两断”,同时也成了“断绝血缘”关系的一把利刃。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哪些权利义务?

夫妻与一方父母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原则上应由所有产权人共同协商该房屋的分割。但若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放弃自身产权、另一方支付一定折价款的,则因该协议并未涉及其他产权人的权利义务,对夫妻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登记离婚后,该协议生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因离婚协议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与赠与行为强调的无偿性、无因性明显不同,即便夫妻双方就一方放弃产权获得的折价款约定较低,夫妻一方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或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也不应予以支持。离婚纠纷对方不到庭怎么办?仪征市如何起诉离婚诉讼律师代理

离婚纠纷中,子女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高邮市诉讼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注销户籍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邮市诉讼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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