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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企业商机

    生效裁判认为,对于**行为,我国目前尚属禁止。本案中,**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已经现实存在。法律可以对**行为进行制裁,但因**而出生的孩子并不因制裁而消失。**子女仍然应当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首要问题。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共同选择**,即意味着对于**子女是否亲生的事实是完全明知且认同的。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及禁止反言的一般法理,双方均不得再基于是否亲生的事实主张该种人格权益,否则即属于权利滥用。原告不能因双方现产生婚姻危机或婚姻濒临死亡就轻易否认双方与子女的联系。亲子关系确认的该部分意义,就本案而言,并无启动诉讼的现实必要性。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离婚纠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扬州离婚损害赔偿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证的现象,在现在的社会非常普遍。两人先同居,过了一段时间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补办婚姻登记”。从同居开始到补办婚姻登记的这段时间,当事人双方究竟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还是普通男女朋友的关系呢?司法审判对上述问题怎么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日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在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没有进行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如果认定同居到领证期间属于夫妻关系,该期间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如果不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则该期间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扬州离婚律师咨询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费是一成不变的吗?

    不支付抚养费,违约金支持吗?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抚养费本质上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但往往现实生活中,很多孩子父母在离婚后,以各种理由和方式躲避甚至不支付抚养费。离婚,不仅让男女双方“一刀两断”,同时也成了“断绝血缘”关系的一把利刃。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022年6月,小杰因经营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小吴借款5万元。后小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借款5万元转至小杰的妻子小雯某银行账户;当日下午,小杰向小吴返还借款1万元。次日,小杰向小吴出具借条一份:今向小吴借款4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指定收款账户为小雯的银行账户;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全部借款。同年7月,小杰逾期未还款,小吴催要无果后,便将小杰、小雯诉至临沭法院。经审理,临沭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项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小杰、小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吴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后小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被告小杰向原告小吴借款4万元的事实,有小吴提交的打款凭证及小杰向其出具的借条为据,本案予以确认,小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小杰向小吴借款,指定其妻子小雯银行账户进行收款,小雯作为案涉借款的收款人,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申领、设立、保管和使用,其知晓案涉借款到账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 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离婚时,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应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经济帮助的方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首先,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等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次,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一是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困难并且自己无力解决,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可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二是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之时,即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经济帮助是一种即时性措施。四是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五是经济帮助不以帮助方对离婚有过错,而被帮助方无过错为条件。恋爱期买了手机,分手后要求还款,法院支持吗?广陵区律师代理离婚子女抚养

怎么样才可以快速离婚?扬州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实际案件当中,比较容易产生争议、各地法院计算不同的是财产增值部分。主要是由于有些房子可能是在婚前很久就已购买的,会产生一个婚前的增值,在有些案子中会产生较大的差额。对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争议焦点。《民法典》出台后,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便失去效力。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简单来说,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 扬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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