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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什么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答:一般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具体条款(内容)等三个角度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6)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广陵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租赁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按方面分类,合同**终法律状态一般可以归类为有效与无效两方面,而据此可以主张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如果合同无效,则当事人应当主张缔约过失责任;(2)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针对违约行为展开争议,可以主张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具体每种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主张违约责任,一定要与诉讼目的结合。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需要同时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而我们日常**常见的,可以说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多说一句,这种情况在其他类型纠纷中并不一定适用。如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对于未登记的房产,原告直接起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依法分割该房产,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未确权的房产主张分割,原告应当首先诉请确认份额,这是基于不同法律环境的特点。而且,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我国遵循损失填补原**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此规定沿用原合同法。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址和实际施工的地址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Q8.质量保证金返还之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如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宝应县担保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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