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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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江都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通常情况下,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守约方会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并请求按照实际损失获得赔偿额,法官较少运用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更易引发争议的是违约金过高时,法官到底应不应该酌定减少?具体如何酌定?由于涉及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如何恰如其分进行干预,事关判决公允。本文将通过部分司法案例展示相关司法观点,以供参考。仪征市借款合同纠纷打官司的流程合同纠纷中关于定金是如何约定的?

    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出租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侵权,受害人有可能将车辆所有人一并起诉,这就要汽车所有人提供证据证实其在管理车辆、选定汽车使用人中不存在过错,如不能证实,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Q8.质量保证金返还之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买卖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是依据全国人大**会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及***、地方**颁布实施的细则来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带有国家强制性,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的范围。而类似于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的商业保险则是银保监会监管下的从事保险业务的主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出售的一项保障产品,其承保主体、范围、费用、赔付标准等要素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该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中介遇到跳单可以主张中介费吗?广陵区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担保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江都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观点评述:很显然上述约定属于“霸王条款”,是否产生法律纠纷、是否提起仲裁、诉讼,与劳动者是否遵守竞业限制,以及竞业限制期间的计算毫无关系。该约定相当于是用与诉争毫无关联的其他要素来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间,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当无效。江都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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