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这时,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相对比较复杂,这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如果每次挪用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自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是连续挪用,即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则其数额应以***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至于挪用时间,由于这一系列的挪用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应当从***次挪用时起算。
其二,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但其中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至于挪用的时间,应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
其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情形在犯罪的成立上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计算挪用数额。
其四,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用途的。 挪用资金罪的几个注意点.虹口区行贿罪刑事辩护怎么选
私营业主侵占、挪用私营企业财产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其经济主体不分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目前,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私营经济主体的私营企业的财产应同国有、集体企业财产一样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私营业主侵占、挪用自己私营企业财产行为如不惩处,不仅不利于保护私营企业合法的财产权益,而且导致私营业主以公司、企业名义假亏损、假破产、真逃债,实施诈骗活动,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予以刑事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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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但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也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此便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些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企业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能否成立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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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业主是以何名义和身份实施犯罪。私营业主以何名义和身份实施犯罪,是判断其行为属于自然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的重要前提。如私营业主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以自己名义和个人身份实施的,别人也看不出其行为**私营企业,行为内容与私营企业无关,则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如私营业主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以私营企业名义,以其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私营企业在犯罪行为中自始终是犯罪主体,且行为后果归属于私营企业,对私营业主的行为就不能以私营企业属其个人所有认定为个人行为,而只能认定为私营企业的单位行为。因为私营企业既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也是合格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之列。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认定私营业主以私营企业名义和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的行为为单位行为,私营业主以私营企业名义和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不是**打着私营企业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如私营业主为了个人利益和逃避法律制裁,借私营企业之名,行个人犯罪之实,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
你知道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吗?
私营业主实施的行为内容和后果是否归属私营企业。
私营业主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有私营企业其他成员参与,有时甚至是私营企业主要成员周密策划,私营业主充当组织策划者,行为内容与私营企业直接相关,往往是为私营企业牟取非法利益,反映私营企业意志,行为也常常发生在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行为后果由私营企业承受,对该私营业主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私营企业单位行为。
如前文所述的***诈骗案,私营业主在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诈骗行为时,不仅以私营企业名义,而且***也确实入了私营企业账户,用于归还私营企业债务,那么该私营业主的行为就是私营企业的单位行为。相反,如果私营业主实施犯罪行为时,虽以私营企业名义,但行为内容与私营企业无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未由私营企业承受,其行为结果(多表现为非法利益)直接归属私营业主个人,则不能认定为私营企业的单位行为,而应认定为私营业主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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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可犯本罪。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单位可犯本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或者公司、企业**,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发行**、**罪。单位可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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