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到以下5个条文: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第7、8条。
从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下特点:所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构成行贿罪的主体,但是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单位行贿罪既规定在刑法第164条第2款,也规定在刑法第391条第2款和第393条,但是单位受贿罪*有刑法第38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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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以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禁止性的技术性规范为前提的,是国家为了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对公司财会制度进行约束与管理的结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才为犯罪的,可见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符合法定犯的一般定义。 但我们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侵犯了一种管理秩序只是本罪的表面现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背后隐含的是一种社会诚信关系,而公司的相关交易正是建立在这种诚信基础之上的,所以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行为既侵犯了国家的财会管理制度,更破坏了这种诚信关系,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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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业主侵占、挪用自己私营企业财产行为同样具备犯罪的三个特性。
首先,它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表面上看,私营业主侵占、挪用自己私营企业的财产,似乎是处分自己的财产,没有社会危害性。实则不然。私营企业一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就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的市场经济主体,其财产包括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私营业主本人都不得非法处置私营企业财产。私营企业资产虽然属私营业主所有,但并不等于私营业主可以随意处置。私营业主只能在工商登记的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内,为了私营企业经营需要处分其财产,或在私营企业歇业、解散、注销等终止营业时,依法清理财产和清偿债务后,才能处分其财产。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如何认定?如,A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B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 该企业的人员。A与B合谋,利用A主管资金的便利,挪用该企业的资金10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
A、B二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应定何罪,则不无争议。有的主张二人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有的主张由于B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陈某应和齐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的主张依行为人各自的身份定罪,即A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齐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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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中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包括公司、企业的一切工作人员,自然也包括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刑法将单位行贿罪列入***贿赂犯罪一章中,是因为其行为严重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因此,一般而言,单位对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认定为单位上海万英军律师为经济类犯罪提供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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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业主是以何名义和身份实施犯罪。私营业主以何名义和身份实施犯罪,是判断其行为属于自然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的重要前提。如私营业主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以自己名义和个人身份实施的,别人也看不出其行为**私营企业,行为内容与私营企业无关,则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如私营业主实施犯罪行为时是以私营企业名义,以其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私营企业在犯罪行为中自始终是犯罪主体,且行为后果归属于私营企业,对私营业主的行为就不能以私营企业属其个人所有认定为个人行为,而只能认定为私营企业的单位行为。因为私营企业既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也是合格的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之列。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认定私营业主以私营企业名义和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的行为为单位行为,私营业主以私营企业名义和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必须是真实的,不是**打着私营企业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如私营业主为了个人利益和逃避法律制裁,借私营企业之名,行个人犯罪之实,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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