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会计问,正在汇算,有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不征税收入60万元,支出了50万用于购买服务,服务价款47万,进项税金3万,取得增值税**发票。问题一、3万进项能否抵扣?问题二、汇算的调整金额是多少?进项抵扣没有什么争议,因为“支付”或“负担”的税金是进项税金,都可以抵扣。本例这个属于支付的,所以可以抵扣。凡是担心是**补贴不由企业承担,所以不能抵扣,都是想歪了。麻烦的是进项税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这个东西该不该交所得税?看看政策就明白了。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政策是:“取得的”资金不确认为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确认为扣除,5年“未支出”的资金要转为收入。强调一点,进项税金是支付服务费价款时法定的支出,是实现该项用途必须支出的金额,不能因为可以抵扣,就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范围。用于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金,并未形成费用,所以本身就没有扣除;属于已支出的金额,所以5年后不转收入。所得税汇算时的税收金额如下:取得的资金60万,其中计入损益47万。此47万为不征税收入,对比会计确认递延收益与否进行调整。支出的金额50万,其中计入损益47万。此47万不得税前扣除,对比会计确认相关费用与否进行调整。如果会计处理正确。装饰装修行业如何税务筹划?金税三期税务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节税咨询增值税有返税的税务洼地吗?
�[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1+11%)”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1%)×11%”确认,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p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房地产企业认为“既不能将差额增值税部分计入土增清算收入,也不能在土增清算中,将土地成本扣除中冲减对应差额增值税”。2、涉税分析针对以上两种税企争议问题,从增值税抵扣原理来看,本报告认为税务**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企业的观点是正确的,为了分析的方便,下面以增值税税率为9%,商品房销售全部价款为100万元,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20万元为例进行计算分析,具体的涉税分析如下。(1)房地产企业实行“差额征税,全额开票”。根据上面的假设数据,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00-20)/(1+9%)】,应缴增值税为【(100-20)/(1+9%)×9%】。对外全额开具销售商品房发票,即按照总价款100万元,税率9%开票,发票上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价款【(100/(1+9%)】,增值税税款为【(100/(1+9%)×9%】。即所谓的“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所有按项目编号的辅助账汇总表再次加总,**终数据导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在归集表环节,并不能直接享受委托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须在年度纳税清缴之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依据财税〔2018〕64号文,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额的基数是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而不是境内实际发生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另一部分为委托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研发费,需要分步计算。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15〕119号等文并未提及对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是按单个研发项目计算,还是按所有研发项目的合计数计算,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对符合条件的所有研发项目合计数。在年度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上,委托境内研发填入优惠明细A107012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际发生额填列在A107012的36栏;委托境外填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际发生额乘以80%计算,并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进行比较,选取孰小数填列在该表38栏。**终。律师事务所行业如何合理避税?
文化事业费的征缴也与其他企业相同。但这也只是电影行业企业的附营业务收入而已。由此可见,25号公告第三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不是*为电影行业企业“量身定制”的专享特殊优惠政策。综上可见,25号公告第三条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是普惠政策,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在2020年度均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此前已缴纳的2020年属期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其实,在税收政策文件中,类似这样的条款适用情形还很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适用所有房产税的纳税人而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还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公司股权(股份)转让”涉及的契税优惠,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而非只有改制重组的单位适用,等等。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如何合理避税?中原区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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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税三期税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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