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在第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形,此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二是预期违约,
此种情形包含了两类状况,
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明示毁约,
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默示毁约;
三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是其他情形,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兜底条款。立法者认为设置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由此可见规定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确保交易的稳定。 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浦东新区公司诉讼排名
法院认为,出资并不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必要因素,但股东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民商事领域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即权利的行使应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股东拒绝交付出资的后果应是不享受对应的权利。
由于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尚未缴纳瑕疵出资款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其权利行使必然要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股东不依约完成出资,还须承担违约责任。首都公司系协和公司的股东,其在依章程完成出资的前提下,依法有权请求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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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履行义务的地方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如果合同对义务履行地没有明确说明的,就只能在纠纷发生后,根据争议标的类型进行划分,由此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地。
1. 以给付货币为争议标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股权转让纠纷中,部分原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履行了股权变更手续后,受让方不支付价款的,故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应支付的对价,此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019)比较高法民辖终 18 号】中,比较高院认为:“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2. 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双务合同,原告起诉时如果请求确认受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履行义务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亦转让股权的行为地,实务中通常是以公司注册所在地为履行地。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应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又没有明确履行地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适用被告人住所地管辖。
股东虚假出资"包括无出资&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一般来讲"完整的股东资格既要满足出资额的实质要求"又要满足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这一系列形式要求#鉴于形式要求具有权利外观的公示公信力"便于第三人查询&确认股东资格"从交易安全角度来讲"只要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被工商登记"即取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虚假出资的"应责令改正&补缴出资"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并未否定其股东资格")但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故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实乃有权处分行为"不符合股权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之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如果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则受让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纠纷的真正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资本认缴制决定了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规定,这给投资者创造了新的契机,但同时也容易被一些不诚信之人所利用,成为他们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瑕疵出资可能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旦瑕疵出资股权被对外转让,将牵涉众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导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解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在股权交易当事人间合理分配因转让人出资存在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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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份额而取得股东资格,基于股东资格进而享有的从公司法人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主要包括:参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权、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依法转让自己出资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不能简单地将股东理解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股权,不能单纯从一个维度理解股权;股权内容应视为财产权及人身权的统一;将股权简单地理解为财产权或人身权,将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困惑。
股东权是财产权容易被人接受,但比较容易被人忽视的是股东权也是一种人身权,例如,股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这些实质上是股东人身权的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统一,是封闭性团体;股份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是开放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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