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在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范围时并不具有经营权,该“经营权”不属于转让内容。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义务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转让方移交申报资料或说明申报情况不构成办理经营许可的承诺,受让方以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欠缺构成**主张合同无效的应负举证责任。
转让合同中明确载明了**经营许可证尚未办理,原告对此属于明知,且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让合同中并无转让“天然气经营权”内容,原告以被告**和转让行为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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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股权变动还未完成股权登记。黄浦区家事诉讼哪个好
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由此可知#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股权#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则属于处分权的欠缺#即无权处分!
为此将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处理未经对方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产生诸多的法律适用争议。第三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双方直接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王某可以善意取得股权。依据的是物权上的无处分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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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公司诉讼律师哪位好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法院认为,出资与股东资格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按照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只要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被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记录在册,就享有股东资格。但出资人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所定的出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发起人在转让股权前虽有瑕疵出资行为,但是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东信息也依照法定要求记录于公司文件和工商登记中。基于工商登记的公开性与正式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被记录人具备股东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只要股东没有因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行为被依法除名的,其股东资格仍然完整。所以该股东有权对外进行股权交易,在股权转让后,双方以及协和公司都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受让人继而成为新股东。
据此,应当认定受让人也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具备股东资格并不等于可以任意地行使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原股东瑕疵出资虽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其行为也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也未对此进行补救,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对新继任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以维护公司制企业的有序运转。
立法者态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包含了对间接损失的赔偿。如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规定了因为法定事由而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买受人不但可以请求赔偿购房款以及利息损失,还可要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款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买受人间接损失,但是这一倍购房款的民事赔偿责任显然已经超出了直接损失,所以买受人可以获得直接损失之外的赔偿。
股权转让时,股权其实已经变动,只是没有登记,此时怎么办?
而协商解除比较大的特征是在发生一定情况后,双方通过对已发生的情况自由协商来消灭合同效力。相对单方解除而言,协商解除不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其本质即为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订立一个合同,合同内容为废弃先前的双方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先前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当然,有效的协商解除必须就解除事项达成要约承诺。故协商解除相较于单方解除更为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范围更加***,形式更具多样性。
股权转让股权有瑕疵时引发的法律问题。奉贤区合同纠纷诉讼哪家律师事务所好
代持人股权转让是不是完全适用善意取得。黄浦区家事诉讼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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