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单位可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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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律上都是**的个体,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的意志,是一个**的法人。[1]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当然属于刑法的“公司”[2]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因此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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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这时,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相对比较复杂,这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如果每次挪用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自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是连续挪用,即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则其数额应以***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至于挪用时间,由于这一系列的挪用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应当从***次挪用时起算。
其二,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但其中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至于挪用的时间,应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
其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情形在犯罪的成立上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计算挪用数额。
其四,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用途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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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你知道多少?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单位可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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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在登记成立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私营业主必须如实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对于私营企业不具备法定条件,如无资金、无人员、无场地的皮包公司,私营业主采取**手段骗取工商登记,或工商登记部门接受私营业主贿赂后,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私营企业,也不能承认其单位资格。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以私营企业名义实施的私营业主犯罪行为时,应建议工商部门注销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登记,以私营业主个人犯罪行为论处。
私营企业登记成立后,是否因违法被吊销执照或因其他原因依法解散终止。凡是私营企业已被依法吊销执照或因其他原因解散终止后,私营业主仍以该私营企业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只能认定为其个人的自然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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