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某某仲裁**会裁决的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股权转让合同,但在意思上可以**存在。仲裁条款的**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构成了两个**的契约;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经济或商贸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除约定交易对象、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立“争议解决”条款;如果在争议解决条款中进一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会仲裁,即成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规范内容为:双方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某仲裁**会、按该仲裁**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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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合同也并不是当然就解除的,只有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才能解除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类典型的形成权,*依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尽管解除权的效力如此强大,也需要当事人的积极行使,否则不能发生解除的效果。因此,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 96 条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方式,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实际到达对方的,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则自通知到达之时起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发生争议的,则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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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者认为,《合同法》第 167 条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出任何限制,**人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任何保护措施,比如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或者格式条款的设定。因此**人处于优势的地位,买受人处于劣势的地位,所以要对买受人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构想是保护买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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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履行义务的地方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如果合同对义务履行地没有明确说明的,就只能在纠纷发生后,根据争议标的类型进行划分,由此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地。
1. 以给付货币为争议标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股权转让纠纷中,部分原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履行了股权变更手续后,受让方不支付价款的,故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应支付的对价,此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019)比较高法民辖终 18 号】中,比较高院认为:“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2. 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双务合同,原告起诉时如果请求确认受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履行义务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亦转让股权的行为地,实务中通常是以公司注册所在地为履行地。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应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又没有明确履行地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适用被告人住所地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的真正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人仍需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善意受让人*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且可通过行使追偿权等权利进行救济#从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来看"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权转让制度所作的修订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规定过于简略"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明确善意受让人不因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原因关系而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责任"但特别规定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责任范围与转让人相同+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责任范围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金额#明确善意受让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如抗辩权&追偿权等"如转让人瑕疵出资情形十分严重"造成公司登记被撤销或营业资格被吊销"则受让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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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会发布了第 67 号指导案例,将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判例法的形式公布,并得出结论: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双方当 事人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合同的,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让人依据《合同法》第 167 条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权请求解除双方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从分期付款的立法目的、合同的适用范围、风险负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订立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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