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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更接近于合伙法律关系,他们往往会就股东或者发起人之间的出资问题进行约定,并进而影响或者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这种约定的民事性在实践中又往往会与公司法所遵循的登记主义原则发生***。特别是对于一些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并没有严格遵循登记规则的意识和习惯。这就为公司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埋下了隐患。近年来,在处理公司股东内部协议领域,认定股东内部协议效力成为了主要趋势。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性的案例裁判凸显了平衡内部股 东协议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股东之间内部协议的效力认定,则需要充分结合案例实际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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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在生产、经营和转售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利润损失.合同可得利益利润主要是因为产生了第二次的交易,对于两次交易间所产生的利润差额其实就是可得利益.所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及目的,笔者认为可得利益损失在我国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生产利润损失,是指在生产资料的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把生产资料按时交给买方,使得买方缺乏生产资料导致其无法生产或运营而产生的利润损失.这种可得利益主要是预期出售的产品销售额减去生产的成本和一些必要的营业费用所剩下的利润.

       经营利润损失,是指在租赁或者承包经营的合同中,或者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譬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方没有按时履行约定提供固定的场所,则此时承租方不能按照原定计划进行经营而遭受的潜在利润损失.这种可得利益的获得主要是看合同是否履行,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即可获得经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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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公司诉讼排行榜瑕疵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立法者态度来看,虽然法律对于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包含了对间接损失的赔偿。如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规定了因为法定事由而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买受人不但可以请求赔偿购房款以及利息损失,还可要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款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买受人间接损失,但是这一倍购房款的民事赔偿责任显然已经超出了直接损失,所以买受人可以获得直接损失之外的赔偿。





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地的确定

【(2019)比较高法民辖终 54 号】中,比较高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实际上属于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合同纠纷管辖和第 34 条规定当事人协议管辖为原则,从而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或者协议选择地法院管辖,但是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

上海万英军律师为公司提供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用工制度、股权纠纷案等公司法方面的专项法律服务。 股权转让纠纷中大多数存在的问题在那里?

       股东虚假出资"包括无出资&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一般来讲"完整的股东资格既要满足出资额的实质要求"又要满足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这一系列形式要求#鉴于形式要求具有权利外观的公示公信力"便于第三人查询&确认股东资格"从交易安全角度来讲"只要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被工商登记"即取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虚假出资的"应责令改正&补缴出资"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并未否定其股东资格")但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故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实乃有权处分行为"不符合股权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之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如果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则受让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纠纷发生时首先确认管辖法院。静安区公司诉讼排行榜

接受股权转让时要注意那些问题?静安区公司诉讼排行榜

       如果瑕疵股权受让人自愿提出承担风险且其他股东均同意其履行违约责任的,其他守约股东当然有权请求受让人履行违约责任,但这并未突破违约责任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的相对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虽然规定了瑕疵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但对于继受股东是否承继该违约责任并无说明。

      法院虽未解决能否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股权受让人加入到违约责任的行列中,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对交易标的物以及交易后果具备充分且客观的认知后仍自愿继续交易的,应当认定该交易后果是民事主体愿承受的。在民事行为不存在否定或者影响其效力的法定事由时,民事行为应当按照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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