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公司诉鞍山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评析
一是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成立未生效;二是合同的解除方式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三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通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终得出以下结论:
***,一般来说,合同只要满足一般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但是行政审批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也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未能取得行政审批的合同应当属于成立未
生效;
第二,违约方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能通过与守约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解除合同,而协商解除的内容不仅包括消灭先前合同的效力,还包括对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进行协商;第三,在大多数情况下,缔约过失人赔偿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便可使其信赖利益得以恢复,若缔约过失人的过错行为给善意相对人带来了交易机会损失,则应当在交易成本以及获益情况等范围内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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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包括无出资&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一般来讲"完整的股东资格既要满足出资额的实质要求"又要满足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这一系列形式要求#鉴于形式要求具有权利外观的公示公信力"便于第三人查询&确认股东资格"从交易安全角度来讲"只要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被工商登记"即取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虚假出资的"应责令改正&补缴出资"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并未否定其股东资格")但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故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实乃有权处分行为"不符合股权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之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如果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则受让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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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7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实践中,股权类案件中,工商变更登记经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交易肯定要约定一个股权转让交割的时点,有的交易约定***笔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为交割日,有的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时点,这样的约定就比较清楚。而有的协议签得比较简单,没有约定到这个程度,就容易引起纠纷。
对此,法院通常以客观上是否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来判断。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公司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两种基本方式,分别以股或债为融资工具,投资**益分别以股权和债权形式存在。公司债权融资典型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及民间借贷等,根据期限长短、利息高低、风险程度不同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公司股权融资典型方式主要包括增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以及域外资本市场存在的黄金股、双层股权结构、多种类类别股等, 依照法律和当事人意志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投资人的身份分别是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享有股权的股东。
代持人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一个动态过程,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股东地位的取得,还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实现和义务的承担。目前,现行法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内容还不够详细,*在恶意受让瑕疵出资股权问题上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对于其他相关问题尚未作出系统的规定。各地高院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虽有作出规定,但内容却不尽相同,以至于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案例曾经多次发生。责任承担问题是化解相关案件难题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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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履行过程中,因为合理信赖对方所做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失。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害”,另一种是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害”或“机会利益”。
直接损失,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缔约过错行为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具体包括:***,受害方为了缔结契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差旅费用、办公费用、邮递通讯费用等;第二,受害方为准备契约的履行而所花去的费用,如雇佣员工的费用、仓储保管费、购置材料费以及保险费等;第三,受害人在前两类支出中遭受的利息损失。直接损失通常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合理性的特点。
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通常来说,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指由于信赖合同有效而放弃与第三人的订约机会所带来的损失。其二是损害方的行为使相对方丧失了与其订立对己更为有利的合同机会。交易机会损失所导致的损害并非直接财产的损害,具有纯粹经济损失不特定性的特点,符合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其性质应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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