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者认为,《合同法》第 167 条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出任何限制,**人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任何保护措施,比如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或者格式条款的设定。因此**人处于优势的地位,买受人处于劣势的地位,所以要对买受人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构想是保护买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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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某某仲裁**会裁决的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股权转让合同,但在意思上可以**存在。仲裁条款的**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构成了两个**的契约;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经济或商贸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除约定交易对象、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设立“争议解决”条款;如果在争议解决条款中进一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会仲裁,即成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规范内容为:双方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某某仲裁**会、按该仲裁**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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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出资与股东资格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按照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只要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被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记录在册,就享有股东资格。但出资人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所定的出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发起人在转让股权前虽有瑕疵出资行为,但是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东信息也依照法定要求记录于公司文件和工商登记中。基于工商登记的公开性与正式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被记录人具备股东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只要股东没有因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行为被依法除名的,其股东资格仍然完整。所以该股东有权对外进行股权交易,在股权转让后,双方以及协和公司都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受让人继而成为新股东。
据此,应当认定受让人也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具备股东资格并不等于可以任意地行使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原股东瑕疵出资虽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其行为也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也未对此进行补救,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对新继任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以维护公司制企业的有序运转。
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总结为如下三点为:一是分期付款买卖的分期次数要在三次以上,并且还要满足**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向**人支付的价款次数在两次以上。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大多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通常所见到的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也就是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与**人订立合同的。三是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授信合同,**人将一定的信用授予给买受人,会因此承担在买受人履行不能时价款难以回收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人价款得以正常回收,赋予了**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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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人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怎么维护?
法院认为,出资并不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必要因素,但股东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民商事领域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即权利的行使应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股东拒绝交付出资的后果应是不享受对应的权利。
由于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尚未缴纳瑕疵出资款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其权利行使必然要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股东不依约完成出资,还须承担违约责任。首都公司系协和公司的股东,其在依章程完成出资的前提下,依法有权请求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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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不是实际出资人的转让行为效力。杨浦区合同管辖诉讼怎么选
司法实践中,认定隐名股东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实际出资的真实性证据
隐名股东之所以能够成为股东,根本上而言是因为其在公司中真正注入了资本。因此,出资行为的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7论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效力及纠纷解决
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公司注册股东之间的关系为借贷关系,那么其与公司之间就不存在法律关系,而是只与公司中与其有资金往来的注册股东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之后,与其相对应的当事人为该股东自己,而不是公司。如果实际出资人是作为隐名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出资的,那么该隐名股东就属于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对于公司是享有股东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的义务。在现实中,当公司涉及对外债务时,隐名股东的实际法律责任承担就取决于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出资法律关系。当然,隐名股东的资金流转行为的性质除了依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之外,还需要借助于资金往来记录、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公司注册资本账目的变化等方面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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