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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企业商机

       股东虚假出资"包括无出资&出资不足和抽逃出资#一般来讲"完整的股东资格既要满足出资额的实质要求"又要满足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这一系列形式要求#鉴于形式要求具有权利外观的公示公信力"便于第三人查询&确认股东资格"从交易安全角度来讲"只要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被工商登记"即取得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虚假出资的"应责令改正&补缴出资"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并未否定其股东资格")但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故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实乃有权处分行为"不符合股权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之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外"如果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则受让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完全隐名代持和不完全隐名代持人转让股权,第三方并不当然依善意取得。徐汇区律师诉讼律师哪位好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立法者认为,《合同法》第 167 条并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出任何限制,**人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任何保护措施,比如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或者格式条款的设定。因此**人处于优势的地位,买受人处于劣势的地位,所以要对买受人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分期付款买卖的构想是保护买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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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在生产、经营和转售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利润损失.合同可得利益利润主要是因为产生了第二次的交易,对于两次交易间所产生的利润差额其实就是可得利益.所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及目的,笔者认为可得利益损失在我国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生产利润损失,是指在生产资料的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把生产资料按时交给买方,使得买方缺乏生产资料导致其无法生产或运营而产生的利润损失.这种可得利益主要是预期出售的产品销售额减去生产的成本和一些必要的营业费用所剩下的利润.

       经营利润损失,是指在租赁或者承包经营的合同中,或者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譬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方没有按时履行约定提供固定的场所,则此时承租方不能按照原定计划进行经营而遭受的潜在利润损失.这种可得利益的获得主要是看合同是否履行,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即可获得经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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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协议的真实性

隐名股东成为实际出资人的过程是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的,这方面的证据**为有效的就如本案中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伙合同》。但是,在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多数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不存在书面协议或者协议的内容有很大争议的。因此,如何证明隐名股东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出资、合伙设立公司的约定,往往非常困难。实践中,大多数隐名股东与注册股东之间是以口头或者其他实际出资的形式来完成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对于实际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市场经济的交易习惯和资金往来记录来进行。特别是在缺乏股东协议的书面证据或者当事人诉求与书面证据相抵触的时候,应当重点考察公司的账务记录和当事人之间的资金流水记录。例如,虽然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书面的股权结构协议,但是实际出资人提供了向注册股东的银行转账记录,同时也有当事人之间协商公司经营事宜的其他辅助证据,就可以认定其间存在股东出资的法律关系,并进而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股东结构关系。



继受股东是否承继出资瑕疵股东的该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更接近于合伙法律关系,他们往往会就股东或者发起人之间的出资问题进行约定,并进而影响或者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这种约定的民事性在实践中又往往会与公司法所遵循的登记主义原则发生***。特别是对于一些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并没有严格遵循登记规则的意识和习惯。这就为公司的内外部法律关系埋下了隐患。近年来,在处理公司股东内部协议领域,认定股东内部协议效力成为了主要趋势。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性的案例裁判凸显了平衡内部股 东协议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股东之间内部协议的效力认定,则需要充分结合案例实际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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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发生时,要确认转权转让合同里是否有约定管辖。徐汇区律师诉讼律师哪位好

我国《合同法》在第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形,此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二是预期违约,

此种情形包含了两类状况,

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明示毁约,

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默示毁约;

三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是其他情形,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兜底条款。立法者认为设置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由此可见规定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确保交易的稳定。 徐汇区律师诉讼律师哪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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