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与债权主要由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规制,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股债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解决股东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如公司就股权采取红利分配、稀释请求权、资产置换可能损及债权优先性,如衡量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确定公司破产界限、衡量公司收入进而决定公司财产分配,又如投资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清偿顺位等。
以公司破产清算为例,《合同法》第 186 条第 2 款规定了公司财产在清偿公司债务后,方能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投资行为如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作为股东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将无法收回投资款,如果被认定为借款,则其可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获得清偿。因为除有担保的债权之外,债权人无论是股东还是其他人,其债权*具相对性,无排他效力,故以同等地位并存。 股权转让纠纷你了解多少?普陀区股权瑕疵诉讼哪家律所好
我国《合同法》在第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形,此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二是预期违约,
此种情形包含了两类状况,
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明示毁约,
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默示毁约;
三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是其他情形,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兜底条款。立法者认为设置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由此可见规定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确保交易的稳定。 崇明区**诉讼哪家律所好完全隐名代持和不完全隐名代持人转让股权,第三方并不当然依善意取得。
转售利润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相对方的违约行为,无法将合同标的物进行再次转售,故无法通过再次处理来获取利润。在商事交往中,商事合同的买受方并不仅*是追求财货交换后所获得的履行利益,更多地是去寻求合同正常履行后所潜在的预期可得利益。特别是“中间商”,就是通过与**人签订合同后再次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以获取差价利润。因此,如果**人违约,中间商便就无法取得合同标的,也就无法转让给第三人赚取可得利益。对于这种损失的赔偿,一般不能全部赔偿,因为在此种情况,守约方必然会努力去阻止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减少自己的投入成本来降低机会损失,并且违约行为也只是侵害了利润生产要素的部分,守约方还有其它的选择空间。所以只能就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赔偿全部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为交易中的价差减去成本。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履行过程中,因为合理信赖对方所做的允诺而遭受的损失。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害”,另一种是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害”或“机会利益”。
直接损失,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缔约过错行为所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具体包括:***,受害方为了缔结契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差旅费用、办公费用、邮递通讯费用等;第二,受害方为准备契约的履行而所花去的费用,如雇佣员工的费用、仓储保管费、购置材料费以及保险费等;第三,受害人在前两类支出中遭受的利息损失。直接损失通常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合理性的特点。
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通常来说,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指由于信赖合同有效而放弃与第三人的订约机会所带来的损失。其二是损害方的行为使相对方丧失了与其订立对己更为有利的合同机会。交易机会损失所导致的损害并非直接财产的损害,具有纯粹经济损失不特定性的特点,符合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其性质应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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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股东是否承继出资瑕疵股东的该违约责任?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公司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两种基本方式,分别以股或债为融资工具,投资**益分别以股权和债权形式存在。公司债权融资典型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及民间借贷等,根据期限长短、利息高低、风险程度不同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公司股权融资典型方式主要包括增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以及域外资本市场存在的黄金股、双层股权结构、多种类类别股等, 依照法律和当事人意志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投资人的身份分别是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享有股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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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虚假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实乃有权处分行为,但不符合股权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之要件"不适用善意取得.普陀区股权瑕疵诉讼哪家律所好
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总结为如下三点为:一是分期付款买卖的分期次数要在三次以上,并且还要满足**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向**人支付的价款次数在两次以上。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大多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通常所见到的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也就是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与**人订立合同的。三是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授信合同,**人将一定的信用授予给买受人,会因此承担在买受人履行不能时价款难以回收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人价款得以正常回收,赋予了**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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