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比较高法民辖终 54 号】中,比较高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无论是侵权型还是合同型,被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这是无争议的,就是对侵权行为地和协议履行地则存在较多的争议。
通常情况,侵权类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适用协议签署地为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履行地大多以股权转让企业的注册地为义务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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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都属于授信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常常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这一点与分期付款合同十分类似。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与出租人约定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使之属于承租人,在这一点上,合同又与所有权保留合同类似。我国《合同法》第 248 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那么出租人可以在催告后经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此条既规定了出租人的催告义务,又给予承租人宽限期,赋予承租人更强的保护力度。与融资租赁合同相比,分期付款合同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力度明显较弱,买受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上海万英军律师为公司提供股权激励、股权转让等法律诉讼服务。 上海家事诉讼哪个好继受股东是否承继出资瑕疵股东的该违约责任?
如果瑕疵股权受让人自愿提出承担风险且其他股东均同意其履行违约责任的,其他守约股东当然有权请求受让人履行违约责任,但这并未突破违约责任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的相对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虽然规定了瑕疵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但对于继受股东是否承继该违约责任并无说明。
法院虽未解决能否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股权受让人加入到违约责任的行列中,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交易时对交易标的物以及交易后果具备充分且客观的认知后仍自愿继续交易的,应当认定该交易后果是民事主体愿承受的。在民事行为不存在否定或者影响其效力的法定事由时,民事行为应当按照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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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与债权主要由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规制,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股债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解决股东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如公司就股权采取红利分配、稀释请求权、资产置换可能损及债权优先性,如衡量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确定公司破产界限、衡量公司收入进而决定公司财产分配,又如投资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清偿顺位等。
以公司破产清算为例,《合同法》第 186 条第 2 款规定了公司财产在清偿公司债务后,方能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投资行为如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作为股东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将无法收回投资款,如果被认定为借款,则其可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获得清偿。因为除有担保的债权之外,债权人无论是股东还是其他人,其债权*具相对性,无排他效力,故以同等地位并存。 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履行义务的地方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如果合同对义务履行地没有明确说明的,就只能在纠纷发生后,根据争议标的类型进行划分,由此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地。
1. 以给付货币为争议标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股权转让纠纷中,部分原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履行了股权变更手续后,受让方不支付价款的,故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应支付的对价,此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019)比较高法民辖终 18 号】中,比较高院认为:“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2. 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双务合同,原告起诉时如果请求确认受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履行义务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亦转让股权的行为地,实务中通常是以公司注册所在地为履行地。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应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又没有明确履行地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适用被告人住所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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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成立未生效;二是合同的解除方式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三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通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终得出以下结论:
***,一般来说,合同只要满足一般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但是行政审批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也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未能取得行政审批的合同应当属于成立未
生效;
第二,违约方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能通过与守约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解除合同,而协商解除的内容不仅包括消灭先前合同的效力,还包括对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进行协商;第三,在大多数情况下,缔约过失人赔偿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便可使其信赖利益得以恢复,若缔约过失人的过错行为给善意相对人带来了交易机会损失,则应当在交易成本以及获益情况等范围内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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