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出资与股东资格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按照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只要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被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记录在册,就享有股东资格。但出资人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所定的出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发起人在转让股权前虽有瑕疵出资行为,但是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东信息也依照法定要求记录于公司文件和工商登记中。基于工商登记的公开性与正式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被记录人具备股东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只要股东没有因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行为被依法除名的,其股东资格仍然完整。所以该股东有权对外进行股权交易,在股权转让后,双方以及协和公司都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受让人继而成为新股东。
据此,应当认定受让人也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具备股东资格并不等于可以任意地行使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原股东瑕疵出资虽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其行为也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也未对此进行补救,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对新继任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以维护公司制企业的有序运转。
代持人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怎么维护?普陀区请诉讼哪家律所好
在市场经济实践中,这种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公司外部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关联往往会发生交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现象就是这种交叉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往往具有除投资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部分股东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希望投资公司来获取收益,但又不愿意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这部分股东就成为隐名股东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他们与公司正式股东,又称显名股东之间关于股份问题的内部协议的效力,一方面要考量股东之间的意思表示及签约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考量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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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名股实债类合同也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我国目前尚无对其明确定性的法律规定。金融监管领域则对其有过较多诠释,其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4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提出:“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上述内容更像描述而非定义。虽然名股实债常常表现为上述融资形式,但事实上千变万化的交易实践并不必然都是名股实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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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公司诉鞍山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评析
一是未经行政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成立未生效;二是合同的解除方式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三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通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终得出以下结论:
***,一般来说,合同只要满足一般的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但是行政审批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也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未能取得行政审批的合同应当属于成立未
生效;
第二,违约方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能通过与守约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解除合同,而协商解除的内容不仅包括消灭先前合同的效力,还包括对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进行协商;第三,在大多数情况下,缔约过失人赔偿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便可使其信赖利益得以恢复,若缔约过失人的过错行为给善意相对人带来了交易机会损失,则应当在交易成本以及获益情况等范围内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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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常存在的法律隐患.
公司不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买卖合同,受我国合同法规制。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或因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争议,理应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但是,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股东个人在无程序上并无资格申请变更公司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目标公司才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的请求权人、变更登记义务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更登记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关系,但对目标公司而言,办理工商登记**是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义务;不**目标公司成为股权转让合同当事
人。基于法律关系相对性原理,在目标公司没有参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情形下,目标公司不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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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后要看股权合同里面是否有约定管辖。普陀区请诉讼哪家律所好
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六章的章名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在第 91 条规定了 7 种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合同解除便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具备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就此主张合同关系消灭。这种消灭的效果可以面向过去,使合同具有溯及力,也可以面向未来,使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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