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实践中,这种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公司外部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关联往往会发生交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现象就是这种交叉法律问题的重要方面。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往往具有除投资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部分股东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希望投资公司来获取收益,但又不愿意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这部分股东就成为隐名股东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他们与公司正式股东,又称显名股东之间关于股份问题的内部协议的效力,一方面要考量股东之间的意思表示及签约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考量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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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的诉求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不仅*会涉及到其与有约定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结构,而且还会与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有相关的利害关系。A的股权是来源于B隐名股东的身份的。而A的股权是其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作为主张提起的。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考量与隐名股东相关联的利害关系人的主要诉求,均衡考虑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当事人的利益结构,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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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在生产、经营和转售过程中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带来的利润损失.合同可得利益利润主要是因为产生了第二次的交易,对于两次交易间所产生的利润差额其实就是可得利益.所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及目的,笔者认为可得利益损失在我国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生产利润损失,是指在生产资料的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把生产资料按时交给买方,使得买方缺乏生产资料导致其无法生产或运营而产生的利润损失.这种可得利益主要是预期出售的产品销售额减去生产的成本和一些必要的营业费用所剩下的利润.
经营利润损失,是指在租赁或者承包经营的合同中,或者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譬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方没有按时履行约定提供固定的场所,则此时承租方不能按照原定计划进行经营而遭受的潜在利润损失.这种可得利益的获得主要是看合同是否履行,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即可获得经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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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的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买卖合同,受我国合同法规制。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或因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争议,理应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但是,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股东个人在无程序上并无资格申请变更公司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目标公司才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的请求权人、变更登记义务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更登记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关系,但对目标公司而言,办理工商登记**是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义务;不**目标公司成为股权转让合同当事
人。基于法律关系相对性原理,在目标公司没有参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情形下,目标公司不受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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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份额而取得股东资格,基于股东资格进而享有的从公司法人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主要包括:参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权、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购买权、依法转让自己出资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不能简单地将股东理解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股权,不能单纯从一个维度理解股权;股权内容应视为财产权及人身权的统一;将股权简单地理解为财产权或人身权,将会带来理论与实践的困惑。
股东权是财产权容易被人接受,但比较容易被人忽视的是股东权也是一种人身权,例如,股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这些实质上是股东人身权的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统一,是封闭性团体;股份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是开放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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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总结为如下三点为:一是分期付款买卖的分期次数要在三次以上,并且还要满足**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向**人支付的价款次数在两次以上。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大多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通常所见到的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也就是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与**人订立合同的。三是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授信合同,**人将一定的信用授予给买受人,会因此承担在买受人履行不能时价款难以回收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人价款得以正常回收,赋予了**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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