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相关图片
  • 找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刑事辩护
  • 找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刑事辩护
  • 找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基本参数
  • 产地
  • 111
  • 品牌
  • 111
  • 型号
  • 11
  • 是否定制
刑事辩护企业商机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如何认定?如,A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B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 该企业的人员。A与B合谋,利用A主管资金的便利,挪用该企业的资金10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

    A、B二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应定何罪,则不无争议。有的主张二人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有的主张由于B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陈某应和齐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的主张依行为人各自的身份定罪,即A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齐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上海万英军律师在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意思?找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

《中华人民***刑法》第 161 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典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罪状以及处罚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本罪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有些学者认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上海万英军律师在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


奉贤区行贿罪刑事辩护多少钱挪用资金罪是一项很重的罪罚吗?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上海万英军律师在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


        刑法修正案(六)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在原来“公司、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了本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修改后本罪犯罪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而所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等,与原来的主体相比,修改后的主体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开放性。 

       原来主体中所包含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是有限的,他们的设立和经营往往体现出很大的人合性,这种人合性也决定了他们在公司运行和管理中的封闭性,所以一般他们不需要对外报告其财务情况,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它是真正的开放性公司,股东众多且分散,随时处于流动状态的,这就决定它不可能一一向其报告财务状况,所以它必须向社会公告其财务报告,以使其股东和潜在投资者都能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公司运行状况。

     这种开放性的公司其经营和影响都是面向整个社会的,正是由于这种开放性,决定了其犯罪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所以公司法和证券法都特别强调了这些开放性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对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必须予以严处,这也是本次刑法修正案限定本罪犯罪主体范围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海万英军律师在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自己拿自己企业的资金可以吗?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可犯本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海万英军律师在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 你知道单位行贿罪的主体都是谁吗?徐汇区企业刑事辩护哪个好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不会获罪呀?找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

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对于该罪

的客观方面,理论界有不同理解:一般认为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6]也就是说“情节严重”不是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两种行为方式的共同要件而*是后一种行为方式的必备条件。



找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

与刑事辩护相关的文章
与刑事辩护相关的**
产品中心 更多+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本站不为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