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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刑法》第 161 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典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罪状以及处罚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本罪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有些学者认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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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判断是不是挪用资金罪?虹口区受贿罪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

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多种多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发布的第203号文件(即《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风险》)中,详细列出了“可能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或表明公司存在财务**风险”的情况,共9大项54小项。其中与财务造假原因密切相关的是: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管理当局承受异常压力、管理当局受到个人经济利益引诱、特殊的行业或经营性质、特殊的交易或事项、公司治理缺陷、内部控制缺陷、管理当局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等。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实践经验而作出的归纳。


上海行贿罪刑事辩护哪家律师事务所好单位行贿罪都有那些特征?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复杂多样,包括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型企业、风险经营型企业、承包企业等,这几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该类犯罪定性的关键;“情节严重”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构成要件;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配置不协调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为了严肃法纪,严厉打击贿赂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在借鉴以往刑事立法的基础上,对单位行贿罪做了重新规定。其中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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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如何认定?如,A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B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 该企业的人员。A与B合谋,利用A主管资金的便利,挪用该企业的资金10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

    A、B二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应定何罪,则不无争议。有的主张二人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有的主张由于B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陈某应和齐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的主张依行为人各自的身份定罪,即A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齐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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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中没有尽到应尽的职务责任,怎么办?

       挪用资金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但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也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此便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些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企业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能否成立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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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虚假到什么程度才会获罪?金山区律师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

挪用资金罪的几个注意点.虹口区受贿罪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

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对于该罪

的客观方面,理论界有不同理解:一般认为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6]也就是说“情节严重”不是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两种行为方式的共同要件而*是后一种行为方式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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