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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企业商机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如何认定?如,A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B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 该企业的人员。A与B合谋,利用A主管资金的便利,挪用该企业的资金10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

    A、B二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应定何罪,则不无争议。有的主张二人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有的主张由于B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陈某应和齐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的主张依行为人各自的身份定罪,即A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齐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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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挪用公司资金怎么处罚?请刑事辩护多少钱

现行《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律上都是**的个体,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的意志,是一个**的法人。[1]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当然属于刑法的“公司”[2]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因此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构成。



徐汇区**刑事辩护哪位律师好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把住关,会怎么样?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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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构成操纵上市公司罪。单位可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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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这时,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相对比较复杂,这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如果每次挪用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自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是连续挪用,即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则其数额应以***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至于挪用时间,由于这一系列的挪用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应当从***次挪用时起算。

       其二,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但其中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至于挪用的时间,应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

       其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情形在犯罪的成立上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计算挪用数额。

       其四,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用途的。 你知道单位受贿罪的主体都是谁吗?杨浦区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哪位好

合伙企业挪用资金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请刑事辩护多少钱

       挪用资金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但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也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此便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些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企业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能否成立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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