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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企业商机

      私营企业业主或者私营公司股东挪用本企业或公司资金的,就侵犯了企业或公司的财产权,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否定观点则认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挪用资金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私营企业的资金属业主所有,因此业主挪用本企业资金的,不过是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资金的一种支配或处分行为,不存在侵犯财产权的问题,自然不构成犯罪。


      由于挪用资金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要认定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是要确定业主或投资者与企业的财产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以及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对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上海万英军律师在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




职务侵占罪你知道多少?个人刑事辩护好律师

在经营过程中的公司企业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营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嘉定区**刑事辩护排行榜单位行贿罪你知道多少?

    个人**型主体其经营模式具体表现为:本身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的个人**具有经营权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个人风险经营型主体其经营模式具体表现为: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以上两种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表面看来虽然是以集体名义,但实际均由个人投资,除了向**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外,其经营所得全部归个人所有。“**因为行贿人为了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单位支付一定费用,就将这种费用理解成`为单位创造的利益',从而判断其行为是单位行为,这样显然不妥。”虽然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但其实质仍是个人行为。

    个人借单位名义实则是为了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借单位名义实则是自己违反国家规定将单位或自己的财物以回扣、手续费方式送给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应以行贿罪论处。所以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



       私营业主侵占、挪用私营企业财产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或挪用本单位资金,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这里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并未区分所有制,既包括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和单位,也包括私营和外资、中外合资或合作公司、企业和单位。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并未排除私营业主,私营业主侵占、挪用私营企业财产和资金的行为,无论是从主体、主方面还是从客体、客观方面,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理由将私营业主侵占、挪用自己私营企业财产的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之外。






挪用资金但是已经归还的还算罪吗?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这时,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相对比较复杂,这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如果每次挪用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自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是连续挪用,即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则其数额应以***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至于挪用时间,由于这一系列的挪用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应当从***次挪用时起算。

       其二,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但其中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至于挪用的时间,应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

       其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情形在犯罪的成立上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计算挪用数额。

       其四,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用途的。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一定会获罪吗?虹口区找刑事辩护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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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营业主侵占、挪用私营企业财产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或挪用本单位资金,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里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并未区分所有制,既包括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和单位,也包括私营和外资、中外合资或合作公司、企业和单位。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并未排除私营业主,私营业主侵占、挪用私营企业财产和资金的行为,

       无论是从主体、主观方面还是从客体、客观方面,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理由将私营业主侵占、挪用自己私营企业财产的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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