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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第 94 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一是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形,此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二是预期违约,

此种情形包含了两类状况,

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明示毁约,

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也叫默示毁约;

三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是其他情形,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兜底条款。立法者认为设置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由此可见规定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确保交易的稳定。 股权的纠纷给股权转让的事前调查敲响警钟。宝山区请诉讼律师哪位好

      2016 年 9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会发布了第 67 号指导案例,将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判例法的形式公布,并得出结论: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双方当 事人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合同的,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让人依据《合同法》第 167 条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权请求解除双方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从分期付款的立法目的、合同的适用范围、风险负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订立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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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股权瑕疵诉讼怎么选股权转让纠纷发生后要看股权合同里面是否有约定管辖。

转售利润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为相对方的违约行为,无法将合同标的物进行再次转售,故无法通过再次处理来获取利润。在商事交往中,商事合同的买受方并不仅*是追求财货交换后所获得的履行利益,更多地是去寻求合同正常履行后所潜在的预期可得利益。特别是“中间商”,就是通过与**人签订合同后再次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以获取差价利润。因此,如果**人违约,中间商便就无法取得合同标的,也就无法转让给第三人赚取可得利益。对于这种损失的赔偿,一般不能全部赔偿,因为在此种情况,守约方必然会努力去阻止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减少自己的投入成本来降低机会损失,并且违约行为也只是侵害了利润生产要素的部分,守约方还有其它的选择空间。所以只能就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赔偿全部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为交易中的价差减去成本。



《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履行义务的地方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如果合同对义务履行地没有明确说明的,就只能在纠纷发生后,根据争议标的类型进行划分,由此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地。

1. 以给付货币为争议标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履行地。股权转让纠纷中,部分原告作为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履行了股权变更手续后,受让方不支付价款的,故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应支付的对价,此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019)比较高法民辖终 18 号】中,比较高院认为:“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2. 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双务合同,原告起诉时如果请求确认受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履行义务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亦转让股权的行为地,实务中通常是以公司注册所在地为履行地。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应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 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又没有明确履行地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适用被告人住所地管辖。


股权转让需行政许可的话,对方应该积极去申请批准文件。

       股权转让是一个动态过程,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股东地位的取得,还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实现和义务的承担。目前,现行法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内容还不够详细,*在恶意受让瑕疵出资股权问题上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对于其他相关问题尚未作出系统的规定。各地高院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虽有作出规定,但内容却不尽相同,以至于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案例曾经多次发生。责任承担问题是化解相关案件难题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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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行政许可的话,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审批义务,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宝山区请诉讼律师哪位好

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合同也并不是当然就解除的,只有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才能解除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类典型的形成权,*依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尽管解除权的效力如此强大,也需要当事人的积极行使,否则不能发生解除的效果。因此,解除权的行使需要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 96 条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方式,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实际到达对方的,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则自通知到达之时起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发生争议的,则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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