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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股权转让’质押或者其他处分方式均可以参照善意取得规则(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变动存在双层登记制度)即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这种独特的股权变动公示制度)造成了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身份的界定混乱不明(!公司法&解释三在出台以前)就有着关于股权转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诸多争议)!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了股权转让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对于具体法律适用尚未明确规定(实践中)股权善意取得被误用情况时有发生)产生诸多相关法律争议甚至使得滋生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公司随意撤消转让的相关纠纷(


股权转让中常存在的法律隐患.宝山区合同纠纷诉讼哪家律所好

     法院认为,出资与股东资格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按照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只要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被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记录在册,就享有股东资格。但出资人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所定的出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的体现。发起人在转让股权前虽有瑕疵出资行为,但是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东信息也依照法定要求记录于公司文件和工商登记中。基于工商登记的公开性与正式性,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被记录人具备股东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只要股东没有因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行为被依法除名的,其股东资格仍然完整。所以该股东有权对外进行股权交易,在股权转让后,双方以及协和公司都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受让人继而成为新股东。

     据此,应当认定受让人也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具备股东资格并不等于可以任意地行使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原股东瑕疵出资虽取得了股东资格,但是其行为也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也未对此进行补救,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对新继任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以维护公司制企业的有序运转。






长宁区合同管辖诉讼哪位律师好股权转让人是代持人,并非实际权利人,转让行为有效力吗?

       股权转让是一个动态过程,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股东地位的取得,还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实现和义务的承担。目前,现行法关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内容还不够详细,*在恶意受让瑕疵出资股权问题上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对于其他相关问题尚未作出系统的规定。各地高院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虽有作出规定,但内容却不尽相同,以至于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案例曾经多次发生。责任承担问题是化解相关案件难题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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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款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都属于授信合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常常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这一点与分期付款合同十分类似。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与出租人约定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使之属于承租人,在这一点上,合同又与所有权保留合同类似。我国《合同法》第 248 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那么出租人可以在催告后经合理期限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此条既规定了出租人的催告义务,又给予承租人宽限期,赋予承租人更强的保护力度。与融资租赁合同相比,分期付款合同对于买受人的保护力度明显较弱,买受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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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人仍需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善意受让人*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且可通过行使追偿权等权利进行救济#从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来看"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权转让制度所作的修订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规定过于简略"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明确善意受让人不因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原因关系而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责任"但特别规定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责任范围与转让人相同+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责任范围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金额#明确善意受让人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如抗辩权&追偿权等"如转让人瑕疵出资情形十分严重"造成公司登记被撤销或营业资格被吊销"则受让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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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权有瑕疵时引发的法律问题。宝山区合同纠纷诉讼哪家律所好

       我国于 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在第 167 条规定了分期付款制度,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一买卖的基本规则。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双务、有偿合同虽然符合一般的买卖合同规则——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转移所有权,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买受人无需支付全部价金就获得买卖标的物,**人在未得到全部价金的情况下就需要转移标的物,**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在合同订立时与买受人约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条件。宝山区合同纠纷诉讼哪家律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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