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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卷笔录可以以卷宗内容的顺序为准来制作,也可以按照起诉书所列明的证明本案的证据的内容来制作。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制作表格和思维导图的形式反映案卷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几个犯罪嫌疑人对某一事实表述不一致的时候,可以通过制作表格和图表的形式来反映证据之间的矛盾之所在。二、时间梳理刑事案件很多时候会由多个时间点由多名人员参与,形成多个事实,管中窥豹,只关注一个案件或分散的孤立的研究单个事实,很多时候难以窥探到案件的全貌。这个时候,制作案件的时间梳理文件或者表格就变得十分必要。时间梳理的方法是按照时间的顺序,将人物和事件归纳整理成文。例如,2016年某月某日,某人做了某事。(第某卷第某页)当然,时间梳理也可以以某人为**,记录某人在何时做了何事。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各个人物、各个时间在时间的角度进行梳理,可以直观的反映案件事实,甚至把握案件的**信息,为案件的有效辩护做准备。三、质证意见质证意见是辩论意见的基础。对刑事辩护不太擅长的律师往往会忽视质证环节,导致在质证阶段“全无异议”,而在辩论阶段长篇大论的结果。但若在质证意见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和证明的问题表示“全无异议”。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无锡刑事律师服务,欢迎来电。江苏推荐律师哪家好

从诉讼效率角度考虑,证明标准也不宜设置过高   对公诉方施加严格的证明标准的同时还应兼顾诉讼效率,防止因证明标准设置过高,导致合法证据无谓流失,从而影响打击犯罪。   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要求公诉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其调查取证的范围之广和难度之大是显而易见的,**终会导致案件审理拖延。因而,证明标准并非越高越好,适当而可行的标准才是科学的。 江苏法律咨询律师哪家专业江苏 储君 律师事务所 通称 储君 律所 ,是经由 江苏省司法厅 准许 创立 的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 。

    有些还装订成册或印编成书,这些虚假材料少则几十页,多则上百页,浪费了纸张、粉墨、电费等办公资源。此看似事小,但全国所有3500余家法院加起来,浪费着实惊人。二是一些法院为了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搞考核公关,向上级有关考核部门和人员请客送礼,浪费了大量经费。二、绩效考核制度有时对个案司法公正的实现起反作用实践中,在绩效考核与个案公正面临矛盾时,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如此一来,法院绩效考核反而成了个案公正的绊脚石。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现列举如下:情形一:某当事人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某法官的违法违纪线索,证据确凿而充分,但由于对法官进行处分势必会影响到该院的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乃至文明单位奖金等切身利益,该院**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举报,*内部对法官进行口头警告。情形二:某法院为了在年底考核时提高案件结案率,规定年底绩效考核前20天不予立案,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及时行使,债权无法及时实现,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情形三:某人向某法院反映自己案件裁判结果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依法再审。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裁判确有错误。

    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只能发回一次的情形下,一些地方的上级法院仍然以前次发回重审在法律修改之前为由将已发还过一次的案件再次发还重审。对此,下级法院法官敢怒不敢言,一般都选择默然忍受。据笔者所知,在一些地方,上级法院的一些业务庭负责人或主审法官甚至要求,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必须将讨论结果向上级法院汇报,上级法院同意拟处理意见的,下级法院才可以出判决;如果不同意,下级法院审委会要一直讨论到上级法院满意为止!如果下级法院胆敢违背上级法院意思作出判决,其年终绩效考核成绩肯定要因此受到很大影响。这种现象的出现恐怕与绩效考核导致的审级扭曲有极大的关系。而在案件之外的法院管理领域,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笔者认为,当前法院系统的种种乱象与法院自身缺乏**性有很大关系,而法院缺乏必要的审级**是法院缺乏**性的重要表现。而实现审级**的前提,就是彻底废除上级法院对下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其内设部门的绩效考核。当**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法院**正围绕着“去行政化”展开热烈的讨论并形成某些共识。在合同协议 、公司法务 、交通出行 ,起诉离婚等领域 有着 丰富 的处理 经验 ,挽回 了当事人 合法权益 ,欢迎 来电 咨询 。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区分点:如果是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往往会编造各种理由进行辩解,例如坚持辩称是自己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而无法支付货款,或者以因自己货款被拖欠,同样被“跑路”的原因进行辩解等等理由。是否属于合同诈骗,难以认定的是对方的主观目的,也就是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经济***和合同诈骗的主要标准。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参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提供 律师服务的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律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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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对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干警吃空响、出工不出力、人浮于事等现象也不能起到任何规制作用。这一切都说明靠绩效考核来约束法院和法官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它考核成本极大而收效甚微。因此,我们倒不如快刀斩乱麻,用全新的法院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来彻底取代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目前,有论者建议对现行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改良,划分***、良好、达标、不达标等若干档次,这种思路的初衷是好的,相比排名制考核也确实有较大进步,但实际操作效果却未必能达到预期目的。在笔者看来,只要绩效考核制度存在,就为上级法院权力寻租提供了操作空间。即使考核实行达标制,只划分“达标”、“不达标”两个档次,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增设考核事项、细化考核内容等方式来提高达标难度,为自己预留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下级法院为了在绩效考核中实现达标,仍然会通过请客送礼、材料造假、虚报数据等方式应付考核。正因为绩效考核制度为上级法院权力寻租提供了广阔空间,因此,只要绩效考核制度存在,绩效考核乱象就不可能得到根除。有论者认为,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来压缩考核部门的寻租空间。这种思路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不过笔者担心的是,一旦考核部门部门无法从考核中获取相关利益。江苏推荐律师哪家好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刑事案件**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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