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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效率角度考虑,证明标准也不宜设置过高   对公诉方施加严格的证明标准的同时还应兼顾诉讼效率,防止因证明标准设置过高,导致合法证据无谓流失,从而影响打击犯罪。   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要求公诉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其调查取证的范围之广和难度之大是显而易见的,**终会导致案件审理拖延。因而,证明标准并非越高越好,适当而可行的标准才是科学的。 常熟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仍然热爱刑辩,就是一种情怀。刑事辩护有着独特的价值、无穷的魅力,当前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面临着许多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刑事辩护律师的真正作用发布时间:2019-08-27来源:浏览次数:876很多人对律师的工作了解的并不是很多,经常会吐槽自己明明已经缴纳了律师费,但是一点效果都没有。那么,刑事辩护律师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呢?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会根据案件性质的不而不同。如果案件是无罪案件,不管是是事实无罪还是证据无罪,刑事辩护律师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或者是无罪判决。相反如果是有罪的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效果就体现在争取轻罪判罚,如缓刑、明显轻判或者二审改判等。刑事辩护律师的效果通常会在整个案件终结的时候才能体现出来,不可能随时都能体现出效果来。比如说一些案件证据不足,有时候法院可能并不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的判决,会进行一些“关多久缓多久”、“明显低于法定刑”的判罚,而这种效果往往只会在案件结束时才能够体现出来。很多委托人在找刑事辩护律师的时候,喜欢找“打包票”的律师,保证案件的结果,并且以“取保候审”为目标,这种方法非常错误的。律师不是法官,无法保证案件的结果。昆山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并将其绳之以法。不与门卫签劳动合同企业赔偿三个月双倍工资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日前,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案,一企业门卫因不满工作单位不签合同,干了4个月之后离职,并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要向门卫支付双倍工资。35岁的河南人郑师傅于去年5月10日进入浙江兴华利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利”)做门卫,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正常月工资为1800元并按月发放,但事实上工资是隔月发放,如5月份的工资要到7月份发放。由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郑师傅觉得没意思,便在同年9月10日辞职,但在结算工资时,公司扣除了郑师傅500元。郑师傅觉得很不公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郑师傅将“兴华利”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500元工资和去年6月10日至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5400元。“兴华利”辩称,郑师傅进厂时间应为去年6月21日,他们的工资也是按月发放,只不过工资报酬每个月是有浮动的,计发方式为基本工资加津贴加伙食补助,是按上班天数确定的。公司还承认,双方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因为如此,他们在去年10月11日发放的1960元是补贴给郑师傅的双倍工资。

    其对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干警吃空响、出工不出力、人浮于事等现象也不能起到任何规制作用。这一切都说明靠绩效考核来约束法院和法官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它考核成本极大而收效甚微。因此,我们倒不如快刀斩乱麻,用全新的法院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来彻底取代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目前,有论者建议对现行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改良,划分***、良好、达标、不达标等若干档次,这种思路的初衷是好的,相比排名制考核也确实有较大进步,但实际操作效果却未必能达到预期目的。在笔者看来,只要绩效考核制度存在,就为上级法院权力寻租提供了操作空间。即使考核实行达标制,只划分“达标”、“不达标”两个档次,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增设考核事项、细化考核内容等方式来提高达标难度,为自己预留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下级法院为了在绩效考核中实现达标,仍然会通过请客送礼、材料造假、虚报数据等方式应付考核。正因为绩效考核制度为上级法院权力寻租提供了广阔空间,因此,只要绩效考核制度存在,绩效考核乱象就不可能得到根除。有论者认为,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来压缩考核部门的寻租空间。这种思路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不过笔者担心的是,一旦考核部门部门无法从考核中获取相关利益。

    辩护律师提供“专业咨询”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咨询”,另一种则是“为办案机关提供专业咨询”。每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既要了解“他做了什么”,也要了解“他被问了什么”,还要了解“他回答了什么”,从而推导出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一旦清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辩护律师也就可以提前预判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还缺少哪些证据、本案无罪还是轻罪。辩护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这些咨询,其实是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案件情况”,避免“瞎猜”陷入慌乱与恐惧中。辩护律师给办案机关的“专业法律咨询”主要通过“法律意见书”来完成。从撤案法律意见书到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从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到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到撤回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把自己当成办案机关的法律顾问,帮助他们“有效查明事实,正确使用法律”,来避免办案机关“先入为主”或“有罪推定”。办案机关在“错案追究制度”与“案件终身负责制”压力下,也愿意听听辩护律师的意见,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越好。既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又能“提前拦截”可能无罪的案件,还能给“有罪案件”当事人提供“**服务”。相城区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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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尽职尽责辩护,帮助当事人无罪的免受冤屈,有罪的争取轻判处理劳动***,哪些问题要“留心”?发布时间:2019-08-02来源:浏览次数:911在现在的市场用人大环境下,企业和个人都会遇到劳动***,那么如何正确顺利的**?下面给潘卫斌律师给大家开出一份“风险提示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作为参考哦。1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明时,怎样降低败诉风险?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明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词。例如劳动者称系用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用人单位称劳动者自动离职,双方均无证据对其所述加以证明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结果。2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不及时转移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谁来担?出具离职证明与转移档案是劳动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或者转移档案,极有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影响劳动者再就业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担责。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常熟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潘卫斌 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10年警察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1998起从事律师执业,以追求公正、正义为宗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执业中做到耐心解释、热情接待、据理力争。通过大量的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效的结合起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为刑事案件**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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