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根据地质灾害的历史,形成条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进行风险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防治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破坏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地质灾害活动程度的工作,主要是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的风险体现为各种危险因素,分为历史灾害风险和潜在灾害风险。
历史灾害风险是指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包括: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率,灾害分布密度和灾害破坏强度。灾害强度是指灾害活动的破坏力。它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个综合的特征指标。它只能按灾难级别衡量。 地质灾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响地质灾害的更高层次的基础条件。西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又称地质灾害灾变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在查清地质灾害活动历史、形成条件、变化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评学科,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防治价。该评价主要是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进行分析评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 昆明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灾害风险评估评价指标体系。
地质灾害的主要的法律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即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地质灾害风险可定义为:地质灾害发生并导致一定损失水平的可能性。
地质灾害破坏能力的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用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西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的潜在风险有一定影响。西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破坏强度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未来将发生何种类型的地质灾害,灾害活动的强度和规模,破坏的范围和强度的分析和预测。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受各种条件控制,并且不确定。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性是控制点,是地质灾害潜在危害的蕞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和人类活动。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的潜在风险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产生双向影响。发生地质灾害后,有可能释放出能量,从而减轻或基本消除了灾害的潜在危害。它也可能具有定期活动的特征。灾难发生后,他们的活动并未完全消除不平衡。新的灾难正在酝酿之中,在某些情况下还会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确定发生概率和发生率的方法,灾害范围和灾害强度划分,区域灾害划分。 西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