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误区:夫妻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用还: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只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我们开始讨论遗嘱时,不得不先提及遗产。宝山专业婚姻家事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法律没有对其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共同遗嘱能否被认定有效?夫妻双方订立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双方共同签字的,该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一方书写遗嘱内容,由双方共同签字,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同订立了遗嘱,而并非夫妻一方为另一方代书遗嘱,不受《继承法》有关代书遗嘱的限制。因此,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静安房子划分婚姻家事纠纷律师婚姻家事中的赠与行为,现实中愈发多见。
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案情:苏某(女)与邱某(男)2007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邱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苏某。2009年至2013年期间,苏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2009年2月邱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2010年4月邱某因怀疑苏某出轨,殴打苏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瘀伤。2013年9月,邱某在苏某工作场所,因言语不合殴打苏某,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下唇挫裂伤。庭审中,邱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苏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判决: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苏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邱某殴打、伤害、跟进、威胁苏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某婚后多次对苏某实施家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苏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邱某实施家暴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邱某赔偿苏某5000元。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法律规定中看出,自书遗嘱对形式有着比较严格的要求,首先需要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然后再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几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所立遗嘱可能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书面声明都是自书遗嘱。比如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前曾留有书面声明“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后季承以该声明为自书遗嘱为由起诉北大返还其父曾捐赠给北大的文物。然而经北京市高院审查认定季羡林的书面声明只是一份委托书,内容不符合遗嘱的法律规定,不属于自书遗嘱,由此驳回了季承的主张。公证遗嘱效力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出台后有所改变。
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案情:周某(女)与杨某(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某发展婚外感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某帐户转款计37万余元,另代商某某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11万余元。后商某某返还杨某10万元,余款38万余元未予返还。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某归还38万余元。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某4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不再是早些年“分筷子”、“分煤球”那么简单。杨浦家庭婚姻家事矛盾电话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无善意取得情形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宝山专业婚姻家事
婚姻家事误区、先提离婚,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一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一方没有收入,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家庭观念所引起的对法律的误解。宝山专业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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