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家事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