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基本参数
  • 品牌
  • 宁扬律所
  • 诉讼业务
  • 经济案件代理仲裁,民事案件代理仲裁
  • 非诉讼业务
  • 专项法律服务,咨询及文书服务
  • 服务内容
  • 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经济案件
合同纠纷企业商机

生效裁判认为,家庭**侵害了受暴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本案中,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原告在哺乳期、孕期均有对被告实施过家庭**。被告在妊娠期间本需要原告更多的关怀,却遭受原告殴打,给被告身心造成较大伤害,亦加快了双方夫妻感情走向破裂。家庭**损害赔偿一方面从经济上填补受害方的损害,另一方面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被告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故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酌情确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赠与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江苏合伙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

    1、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事,如不修缮则不能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基于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物进行检查维修,保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供居住的房屋内墙壁色泽陈旧等,如不影响承租人居住,就没有修缮的必要。2、引起修缮的原因也会影响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一般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而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赔偿损失。3、须租赁物有修缮的可能。租赁物虽有修缮的必要,然而修缮耗费过巨或者*靠修缮无法供人继续居住的,房屋已无修缮的可能。如房屋的毁损非由承租人所致,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4、须租赁期内承租人已为修缮的通知。承租人应当及时将租赁物损毁情况通知出租人。因为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要将租赁物已转给承租人占有,自己并不能及时了解租赁物的状态,因此承租人有通知的必要。5、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当事人对租赁房屋发生损坏的修缮责任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处理。 镇江合伙合同纠纷如何起诉如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观点评述:很显然上述约定属于“霸王条款”,是否产生法律纠纷、是否提起仲裁、诉讼,与劳动者是否遵守竞业限制,以及竞业限制期间的计算毫无关系。该约定相当于是用与诉争毫无关联的其他要素来延长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间,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当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本案中,小刘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一并将花花美容店以及经营者王某列为被执行人,同时执行两者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小刘在申请执行的时候虽然*将花花美容店列为被执行人,但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王某的财产,小刘无需再通过追加程序将王某列为被执行人。如果本案的被执行人是王某,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中,王某是个人在经营花花美容店,花花美容店的财产实际就是王某的财产。据此,如果在王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花花美容店为被执行人,执行花花美容店的财产。合同案件中如何提供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也无效吗?答:管辖条款具有**性,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选择受诉法院条款的效力,该条款本身的效力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间借贷对于利息可以约定多少?扬州承揽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去哪个法院起诉?江苏合伙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的,其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竣工日期如何确定?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江苏合伙合同纠纷律师费多少

江苏宁扬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合同债务纠纷内的多项综合服务,为消费者多方位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婚姻继承纠纷,合同债务纠纷,公司位于兴城西路189号虹扬台商会馆9楼,成立于2022-03-04,迄今已经成长为商务服务行业内同类型企业的佼佼者。公司承担并建设完成商务服务多项重点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多年来,已经为我国商务服务行业生产、经济等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合同纠纷相关的文章
与合同纠纷相关的产品
与合同纠纷相关的资讯
与合同纠纷相关的**
产品推荐
相关资讯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本站不为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