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用三种或三种以上常见的溶出介质(如水、0.1mol/L盐酸和pH3-8的缓冲液)进行药物溶出/释放曲线的对比。如果国家药品标准中有相关的溶出度/释放度检查方法,也应该采用对应的方法。对于注射给药制剂,有关物质、pH值、渗透压、溶液透明度和颜色等与制剂安全性紧密相关,是筛选的重要考虑因素。而对于局部给药制剂,必须根据使用部位和剂型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指标筛选。例如眼科制剂的制定,应重点关注有关物质、pH值、粘度等指标,因为眼部需要特别的药物特性。对于透皮给药系统,能够透过皮肤的能力是保证药物有效性的前提,因此必须进行与市售产品比较的体外释放度和透皮试验等筛选工作。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药物质量研究中心解决方案涵盖起始物料、中间体、原料药、制剂等。湖南基础药物制剂研究实验
国家药品标准可能未涉及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密切相关的个性化质量控制项目。此外,我国存在多种形式的国家药品标准,其中一些存在项目不全、检测方法精度低等问题,而且一些检测方法需要更新。修订国家标准应遵循“仿制品应跟随原品标准”的原则,只能改变质量控制方法,不能改变产品质量或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化学药新药及已上市药品(如发生临床不良事件、或拟用于新的人群等)的一般药理学研究。本指导原则是有关安全性研究的一部分内容。贵州化学药物制剂研究中心研究院平台包括粉碎-压片室、制粒-干燥室、制丸-包衣室、制剂包装室、液体制剂室、稳定性考察留样室等。
对于无法证明制剂工艺与已上市产品一致的情况,可以参考《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结合剂型、原料药和辅料的特点确定工艺,并进行详细的制剂工艺研究。在确定工艺参数时,评价指标除了常规指标外,重点指标的选择应该与筛选部分基本一致。而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制定,既应遵循与药物质量标准制订相关的指导原则,也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的验证原则、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以及溶剂残留量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等一般要求。
一般而言,口服固体制剂是指那些通过胃肠道吸收后能够在全身发挥作用的药物类型,而不包括那些只在胃肠道局部起作用的药物类型。这类制剂在体内需要经过崩解、溶解、吸收等过程,制剂间的差异可能会影响药物在体内的过程,从而导致生物利用度的变化。因此,通常需要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来评估该类制剂。在有足够的体外相关性研究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体外实验来代替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而口服液体制剂则主要包括口服溶液剂、混悬液剂、乳剂等溶液类型制剂,如口服溶液剂、口服酏剂、酊剂和糖浆剂等。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可为医药企业、高校院所和相关健康产业提供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全系列技术服务。
口服缓释制剂的主要设计目标是延缓药物在体内的释放时间,以确保药物的血药浓度长时间保持平稳。因此,在完成临床前研究工作,包括确定工艺、建立临床样品质量标准和进行初步稳定性考察后,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证实制剂的缓释特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果临床试验的结果未能达到预期设计目标,制剂的工艺就需要根据体内试验结果加以调整和完善,重新进行体内试验。在临床研究阶段,如果选择两种或三种不同释放药物速度的同时进行体内试验,并比较其体内血药浓度-时间曲线,有助于选择出具有适宜体内释放速度的,并有利于进行体内外相关性的研究。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可为医药企业和相关健康产业提供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完整技术服务。贵州化学药物制剂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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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药物缓释制剂的体外释放行为与采用的释放度测定条件(方法、介质、转速等)密切相关。不同的释放度测定条件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体外释放行为。因此,缓释制剂的工艺筛选、释放度测定方法研究和释放度目标的确定是相互依存的。建立缓释制剂的释放度测定方法需要结合工艺研究中得到的信息进行修改和改进。在进行口服缓释制剂的临床前动物药动学研究时,通常只作为判断其在体内是否具有缓释特性的参考,以评估缓释制剂是否存在过快释放的现象,并确保进行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湖南基础药物制剂研究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