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陈x就钱款交付经过的陈述也一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陈x以本案中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曾起诉主张2015年3月5日、6日的合计转账20万元系借款,并陈述双方之间此一笔借款,之后每月2,000元或4,000元的转款系支付的该笔借款的利息,在未得到法院认定后,现又提起本案的诉请主张,并陈述之前一案是错误诉讼。法院认为,陈x作为具有完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大额往来有清晰的辨识记忆,不能将法律及司法程序作为试探的工具而作一次次相悖的陈述,否则将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陈x主张系争20万元具有借贷合意,系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陈x要求唐xx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x之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唐xx没有提交新证据。陈x提供以下证据:1、2019年11月29日唐xx的代理律师林伟出具的陈x诉唐xx民间借贷一案质证意见复印件,该意见后一段明确唐xx并非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可证明陈x存在出借钱款一节事实,只是唐xx抗辩其非实际借款人。2、陈x的妻子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以证明唐xx承认陈x出借钱款的事实,并称其系帮朋友垫付利息。3、唐xx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的法律顾问。杨浦区借贷经济纠纷律师费标准
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是利息的计算过程:2015年3月份的天数为31天。每月2000元除以31天等于每天,从2015年3月6日的次日计算至3月31日共计25天,25天x每天等于。所以可以肯定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会是以20万元为借款基础的利息。五、关于被告当庭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开庭之后经原告查看,原告对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请注意,有很多笔金额不是整数,有些都精确到了个位数,表明这些款项都是当场或事后即时结清的款项。实际这些钱款都是原告曾经帮被告垫付的旅游、购物等正常的经济往来,确实与本案无关。六、综上代理人认为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但结合本案中的银行转账、还款备注中的利息、微信崔款等全部证据,综合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与合意,法院应该认定借款的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参考,恳请采纳为盼。此致敬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江苏经济纠纷律师服务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而是公司的运营款项。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裁定书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龙谷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不具备支付股息的经济条件。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7即马永杰所作证人证言,因证人陈述并未见证陈x当天将200,000元钱款出借给唐xx,即该证人并不清楚借贷行为是否终达成以及借款的数额与时间,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本案系争200,000元钱款的性质。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陈x与唐xx双方的争议焦点为2015年4月3日陈x向唐xx转账交付的200,000元钱款的性质。陈x上诉主张该笔钱款为陈x向唐xx出借的借款本金,而唐xx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款,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龙谷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首先。
基本情况众所周知,法定人是由公司聘请的,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对外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有很多公司的法定人是由公司股东担任,也有一些公司的法定人是职业经理人,由股东、投资人专门为公司经营而聘请的经营人员,在公司内部领取工资薪金等职业报酬的人员。很多公司法律文件上,除了有公司盖章之外,还会依据相对方的要求,由法定人履行签字义务。哪么问题就来了,公司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当中除了公司盖章之外,还同时有法人签字,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即由谁来承担该份文件上的法律责任?是由公司单独承担责任?还是由法定人单独承担责任?还是由公司与法定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有部分公司被股东或法定人或实际控制人掏空,如何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还有部分公司是合法合规的经营,甚至聘请了职业经理人运营与管理,这些职业经理人与法定人的身份在付款承诺书上或其他法律文件上履行了签字义务,签字的法定人是否要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现实情况当中,法定人将公司掏空的情况较为突出,公司注册资本高达上千万元,资产负债表也显示现有资产数千万元,公司却对百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的债务却没有偿还能力,不能让人感觉到公司被实际掏空的可能。在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吴剑勇律师是您的坚强后盾。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民法典更加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前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大多是部委规章规定或司法解释之类的,并不是人大以法律层级的直接立法。2、此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应当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违反了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认定无效。五、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利息的变化1、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此条规定是即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应该包含企业之间的借款。(2).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1).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吴剑勇,上海经济律师,案件胜诉的关键。江苏经济纠纷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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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反诉的当事人只要没有突破本诉的原被告主体就可以,所以公司做为反诉人,单独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属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符合该条司法解释。并且、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剩余的投资款,而被告公司认为已超额返还投资款,因此反诉要求退回多返还的投资款,本案的本诉起诉与公司的反诉请求,都是基于同一个合伙行为,明显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并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受理反诉明显不符合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二款的规定。本案是合伙投资,法院立案的案由也是合伙**,应该以合伙体终的盈亏结余资产作为退伙分配时的基本财务数据,在原告未承担申请司法审计的举证责任,如果不受理反诉,则会导致法院无法处理原告应该向被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被告也就无法针对自己的反诉主张为前提条件申请司法审计,另案起诉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及相同的合伙事实将会导致一案两审,构成重复起诉及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四、二审法院审理要点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之后。杨浦区借贷经济纠纷律师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