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3月5日,陈x转账给唐xx50,000元,同年3月6日,陈x转账给唐xx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给陈x1,535元。2015年4月3日,陈x转账给唐xx60,000元、200,000元。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5月、7月(付两笔2,000元)、8月、10月、11月、12月(4,000元)、2017年1月、4月(4,000元)、5月,除括号中备注外,唐xx每月转账给陈x2,000元,共计23笔次2,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9月、10月的转账客户摘要中,唐xx备注为“利息”。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除上述转账往来,陈x另转账给唐xx十三笔,每笔金额从5,000元至600,000元不等,合计金额847,821元;唐xx另转账给陈x十七笔,每笔金额从2,840元至56,390元不等,合计金额305,007元。另,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唐xx通过支付宝向陈x转账二十五笔。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唐xx通过微信向陈x转账十九笔。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陈x、唐xx均为福建龙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谷公司”)的股东,其中陈x作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8月22日,实缴出资352,900元。吴剑勇,合同律师,让您的权益更有保障。江苏房屋租赁经济纠纷律师
但无需要返还的责任并不是任意的抗辩权,而是有条件的。接受的一方有义务、有举证责任来证明所涉确实是用于了投资,并且是用于了双方约定用途的投资,证明投资的走向,以及还应该证明投资项目的现状或结余情况,并能够达到证明投资项目或投资出现亏损,如果不能够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接受一方仍然是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返还的法律责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这个案件的判决,就是根据被告没能举证证明所涉用于了投资,以及证明投资失败的事实及法律后果。所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虽然查明了诉讼双方是委托投资而非民间借贷,认定交付本身的用途及性质确实是用于委托理财,但法院终仍然判决接受的被告向原告返还,其的裁判理由就是认定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用于证明投资失败,故其主张投资失败不同意返还的抗辩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故此而判决其承担返还责任。静安区经济纠纷律师费吴剑勇律师,经济纠纷案件的得力助手。
民事起诉状原告: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代理人:吴剑勇律师、联系电话:.被告:上海XX超声波电⼦设备制造⼚第二被告:王洪泽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诉讼双方签订的《制造设备配件定制合同》解除。2、请求判令两位被告共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因为原因,原告生产机生产线的机械设备,因此需要采购相关设备配件。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制造设备配件定制合同》,原告向被告采购超声波焊接机,预付20%定金。原告付款之后,被告在当天就表示可能不能按期交货,面谈时表示加价后可以优先安排。在原告的强烈下,被告交付了个合同的少部分货物,且大部分均无法调试合格,直到被告尽然不再继续调试。第二个合同未交付任何货物。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发展,特别是国外也在增长的机会,随意接收定货收取定金,收款之后故意不供货,借此机会抬高物价来达到发国难财的目的。双方合同有明确的交货期限,被告未按期交货,已交的少部分货物也不合格,经过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采购被告设备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被告上海XX超声波电⼦设备制造⼚是个⼈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洪泽应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综上所述,陈x的上诉请求,可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处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二、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币200,000元;三、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支付利息,以本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减半收取币2,150元,由唐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由唐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毅审判员:黄亮审判员:郑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洁律师代理词本人吴剑勇律师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及原告陈x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开庭审理,现就本案提供书面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将20万元马上一次性还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没有否认存在20万元借款的事实。选择吴剑勇律师,经济案件无忧。
案件基本情况合作双方以合伙形成共同投资医疗项目,投资项目共计240万元,投资人出资,其余全部由管理人出资,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投资份额。因为投资双方关系较为紧密,在合伙之初没有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而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合伙合作。合伙开始不到一年时间,因为合伙项目还在市场开拓早期,按项目投资规律,项目早期基本上是投入多收益少,所以一开始是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方看到亏损之后就提出退伙,而且是直接要求退回全部投资,不承担任何亏损,管理人及公司则要求退伙可以,并找各种理由与借口影响合伙体的正常经营,甚至是扰管理人的日常生活。管理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未经清算审计先付退回了100万元。之后投资人作为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及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退回余款,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以公司为反诉原告提出了反诉,要求依据合伙合同进行司法审计清算资产结余,要求投资人向公司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55万元。二、一审法院审理要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被告反诉要求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反诉,在同一个案件一并处理本诉与反诉,并根据司法审计的合伙体资产结余作出退伙与结算投资款余额的民事判决。吴剑勇,上海经济律师,专注法律服务多年。虹口区经济纠纷律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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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到作为法定人履行职务的行为与民法规定的债务加入之间的区别,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中的签字行为更加符合共同付款的法律责任。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前后多次协商沟通自愿达成调解,法定人与公司向原告共同承担货款偿付责任。江苏省昆山市法院依据双方调解内容,依法作出了(2023)苏0583诉前调确1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法定人张某与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为原告债权回收及债权安全打好了坚实的基础。四、法律规定法定人是公司依法登记并显示在营业执照上,对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负责人,依据我国《中华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定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带来的盈利或造成的亏损,由公司享有或承担,法定人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不直接享有盈利也不直接承担亏损。同时<《中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又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就是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定。江苏房屋租赁经济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