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剑勇律师:您身边的上海经济合同在法律的海洋中,吴剑勇律师如同一位经验丰富的舵手,着客户驶向正义与公平的彼岸。作为一位专注于经济领域的律师,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无数客户解决了复杂的经济合同问题。,我们就来深入了解一下这位上海律师界的佼佼者。首先,让我们聚焦于“律师”这一关键词。律师,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他们以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吴剑勇律师,正是这一群体中的。他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具备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无论是起草合同、审查条款,还是代理诉讼、仲裁,他都能游刃有余,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大程度的保障。接下来,我们来看“上海律师”这一地域性标签。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商业活动频繁,经济也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选择一位熟悉本地法律法规、了解市场动态的上海律师至关重要。吴剑勇律师正是这样一位律师,他深谙上海地区的商业环境和法律实践,能够为客户提供贴近实际、具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后,我们重点关注“上海经济合同律师”这一细分领域。经济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涉及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知识产权转让等多个方面。吴剑勇律师,让您在经济案件中无后顾之忧。江苏企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并利用证据补强的方式对一审时的主张进行深入的论证及证明,再加上二审法官的公平、公证,能够担当司法裁判的责任与义务,终给原告取得了一个圆满的判决结果。3、吴剑勇律师提醒大家:在大量的经济往来过程中,双方基本各种情况而没有签署法律文件(比如双方是朋友关系、比如当时时间紧张来不及、比如双方各分两地、比如一方欺骗另一方等各种原因),在双方都欠缺主要证据、或欠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如何提供证据,如何质证是律师性充分体现,应该达到让承办法官综合审查后认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终认定该事实存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2民终6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x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xx路xx号xx号楼x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唐xx民间借贷一案。江苏企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专业的经济纠纷律师,吴剑勇,为您导航法律迷宫。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及出借钱款的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有银行的转账流水为证,双方对钱款往来均无异议,故争议焦点为陈x、唐xx是否就2015年4月3日的转账2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陈x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陈x、唐xx之间不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且互有几十次、金额高达近百万元的转账行为,在系争20万元转账的当日另有6万元的转账,陈x对该6万元钱款性质也辨识不清,在无借条等明确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甄别每笔钱款的性质。其次,陈x为证明借贷合意提供微信聊天内容及银行流水中“利息”的备注,关于“利息”的备注,鉴于双方之间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不宜作狭义的借款利息的解释,唐xx辩称系投资款的股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借款利息,也难以认定是哪笔钱款,按多少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且标注了三次,不能因此推断每笔2,000元均系利息,更无法推断均系系争20万元的利息;关于微信聊天内容,暂不论是否完整,就陈x提供的聊天文字来看,虽然双方都提及了20万元,但均未明确是哪笔转账,也未就20万元系陈x、唐xx之间的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反而陈x有要求唐xx承担担保责任及提供唐xx所说的朋友借条之述。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民法典更加明确了禁止高利放贷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前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大多是部委规章规定或司法解释之类的,并不是人大以法律层级的直接立法。2、此条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应当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案件违反了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认定无效。五、民间借贷及借款合同利息的变化1、没有约定利息的均视为没有利息。(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此条规定是即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应该包含企业之间的借款。(2).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1).民法典规定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经济案件律师价格,吴剑勇律师让您感到物超所值。
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处理,从先到后按下面四个层次进行处理: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其次,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民法典百四十二条款以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准执行。这就要看借款合同的内容有没有约定,以及是如何约定的了。再次,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这就要看诉讼双方是否能够举证及如何举证了。,如果按照上述三种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吴剑勇律师,用专业的经济法律知识守护您的权益。江苏企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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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我和你说清楚,一你是想赚稳定的利息,你原来在支付宝就百分五,我朋友那边一分的利息,年收益是你支付宝,所以这个是投资行为,我出发点也是为你好。二钱我和你说的很清楚,是放在我朋友了,他支付利息,至于他用来做什么我不清楚……我一直在帮他垫付了两年的利息……三说了,你要告他我可以提供他的借条给你……”陈x:“你把你说的借条给我就是了……”唐xx确认微信聊天中陈x、唐xx的身份,但对内容有异议,认为可能存在删减,但唐xx处已将内容删除,无法核实,聊天记录中唐xx从未承认20万元系向陈x的借款,双方之间的转账也远远超过20万元,所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对于微信聊天中陈x所述的“担保”、“你说的借条”,陈x陈述:唐xx称他的一个朋友需要钱,向陈x借款200万元,并说由唐xx做担保,陈x并没有这么多,多出借20万元,唐xx承诺每月给陈x利息2,000元,所以陈x转账给唐xx系争20万元。五、2019年10月,陈x已就20万元借款起诉唐xx,案号为(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在该案中提供了与本案一样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只是陈x在该案中主张的20万元系2015年3月5日、6日的转账合计,同时主张2015年4月1日唐xx给陈x的转账1。江苏企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