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剑勇律师:您的上海经济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经济时有发生。面对这些挑战,选择一位经验丰富、可靠的律师至关重要。吴剑勇律师,作为上海地区的经济律师,专注于处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一、背景与经验吴剑勇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毕业于法,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多年来,吴律师一直专注于经济领域,处理过大量涉及经济合同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债权债务、投资等。凭借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吴律师成功为众多客户了经济损失,赢得了赞誉。二、服务范围与优势1.经济合同:吴剑勇律师擅长处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2.债权债务:在债权债务方面,吴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他能够帮助客户追讨欠款、解决债务,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3.投资:对于投资领域的,吴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熟悉投资法律法规,能够为客户提供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降低投资风险。4.其他经济:除了上述领域外,吴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类型的经济案件。如知识产权、公司股权等。他能够根据案件特点。吴剑勇律师,用责任和专业赢得客户的尊重与信赖。江苏公司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陈x既未提供借条,又未在转账时备注该笔钱款为借款。故陈x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钱款交付的事实,无法证明存有借贷合意。至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所称“20万元”,因双方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转账流水远远超过200,000元,有三笔备注为利息、一笔备注为还款的转账,不能以此推断每笔2,000元均是系争200,000元的还款利息。在聊天记录中唐xx也从未承认200,000元是借款,也未承认自己就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二、唐xx对备注“利息”解释为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x混淆了股息和分红的概念,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像分红一样受公司盈利的影响。陈x与唐xx合作经营多家公司,有商业投资、合作行为,对“利息”不应做狭义解释。三、陈x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陈x提供的所有证据早在(2019)沪0110民初19860号一案中已当庭出示并质证,一审法院也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实体审理并做出判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唐xx返还陈x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唐xx支付陈x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上海靠谱经济纠纷律师服务吴剑勇,合同律师,精确解析合同风险。
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是利息的计算过程:2015年3月份的天数为31天。每月2000元除以31天等于每天,从2015年3月6日的次日计算至3月31日共计25天,25天x每天等于。所以可以肯定2015年4月1日支付的1535元不会是以20万元为借款基础的利息。五、关于被告当庭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开庭之后经原告查看,原告对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请注意,有很多笔金额不是整数,有些都精确到了个位数,表明这些款项都是当场或事后即时结清的款项。实际这些钱款都是原告曾经帮被告垫付的旅游、购物等正常的经济往来,确实与本案无关。六、综上代理人认为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但结合本案中的银行转账、还款备注中的利息、微信崔款等全部证据,综合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与合意,法院应该认定借款的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参考,恳请采纳为盼。此致敬礼!代理人:吴剑勇律师北京盈科。
上海经济合同律师吴剑勇:解决经济的在繁华的上海,经济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您需要一位的经济律师来为您排忧解难。吴剑勇律师,作为上海地区的经济合同律师,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知识,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精细的法律服务。一、吴剑勇律师简介吴剑勇律师毕业于法校,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他专注于经济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经济合同案件。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吴律师成功代理了大量经济案件,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二、经济律师的重要性经济是指因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涉及到合同、债权、股权等多个方面。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经济往往难以避免。而经济律师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上海经济合同律师的服务范围1.经济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案件。2.债权债务: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如欠款、担保、等。3.公司股权: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股权转让等问题。4.知识产权:涉及、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5.其他经济:包括税收、保险、证券等领域的经济案件。四、吴剑勇律师的优势1.团队:吴剑勇律师拥有一支的律师团队。吴剑勇律师,擅长化解各类合同争议,保障您的权益不受侵犯。
所有钱款往来均是投资款、公司转账、旅游、租房等钱款,该笔钱款即为公司的业务交流款项。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院认为:首先,交付的借款是由原告程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被告汤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非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同时,对于所谓的业务交流款、公司交易往来,汤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均始终未就是何业务、有何交易做出明确、具体的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次,每月汤某都从其个人账户向程某转账交付一定的金额,其中三笔明确备注为利息。该些钱款从时间、数额以及往来账户上看,符合程某所述归还借款利息的基本特点。再次,程某与汤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汤某认可程某通过其向其朋友出借借款、月利率1%等内容,且其已垫付两年利息。除实际借款人存有出入外,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程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借款金额,汤某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往来。并且,汤某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程某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汤某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此中院认为。吴剑勇律师,用专业知识守护您的经济利益。浙江建筑装修经济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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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陈x的上诉请求,可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做出的处理存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更正。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186号民事判决;二、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币200,000元;三、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x支付利息,以本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减半收取币2,150元,由唐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币4,300元,由唐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汪毅审判员:黄亮审判员:郑璐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孙洁律师代理词本人吴剑勇律师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及原告陈x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经过开庭审理,现就本案提供书面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意。1、原告在微信里面要求被告将20万元马上一次性还清,被告在微信里面不没有否认存在20万元借款的事实。江苏公司合同经济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