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倪寿明认为,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对双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损害,申请个人破产。
为什么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殷慧芬认为,当前随着管制的日趋放宽,以及消费者价值观的改变等,近些年来我国的消费信用市场发展迅速。消费信用的扩张不可避免地导致消费者过度负债的增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个人消费 余额超过31万亿元。2014年 发卡数量共计4.55亿张。2018年3月底, 发卡数量高涨至6.12亿张,人均持有 0.4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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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理荟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应当提供的材料有: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的,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债权发生事实的有关证据;债权性质、数额的证明材料;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等。
湖南申请个人破产咨询,需要解释的是,所谓“执行不能”,指的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
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如“僵尸企业”;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 、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制度缺乏
一些债务债权成为烂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曾有人这样调侃:“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不在少数。
在今年**期间,全国**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建议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我国目前*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汤维建指出,现代的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如果缺乏《个人破产法》,对陷入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就难以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他们所负的债务也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
中国个人申请破产什么时候可以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 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