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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破产企业商机

制度缺乏

一些债务债权成为烂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曾有人这样调侃:“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各界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不在少数。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建议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我国目前仅有《企业破产法》,而没有《个人破产法》,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汤维建指出,现代的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破产法中的强制和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和免责制度等等,都是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保护的制度。如果缺乏《个人破产法》,对陷入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而言,就难以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保护“红利”,他们所负的债务也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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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解释的是,所谓“执行不能”,指的是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

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如“僵尸企业”;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 、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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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务人员总是跟我唱反调!”很多管理者经常遇到法务人员对其拟定的文件或交易提出反对意见并导致项目延宕甚至被取消,或者法务人员揭示了其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其“丢面子”,因此对法务人员恨的“牙根痒痒”。这也是比较常见的误解之一。 原因可能是两方面的,一是有些法务人员自身能力有待提高——光说问题不想办法,这也有风险那也不能做,但是又提不出怎么做才可行,对于确实不可行的项目,没有及时与管理者沟通到位,让管理者反感,认为法务“很搅牙!”。二是管理者自身立场错误或心胸狭窄。有的管理者为追求业绩而盲目冒进、不顾风险和企业的长远利益,有的管理者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却又很不谦虚,听不进反对意见,因此不能接受法务人员的不同观点。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本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也涌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记者注意到,10月底,比较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三年,真金白银执行到当事人口袋中的金额达4万亿元;但“执行难”这个帽子始终没有摘下来。据《人民法院报》:

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同比增长105%,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同比增长120%。实际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76%。此外,三年来生效裁判文书的主动履行率逐年提高,2015年为44.76%,2016年为50.52%,2017年为56.97%。


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再行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综上,企业破产后,应当就破产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全部偿还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清偿顺序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龙华注册公司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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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区别?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广州专业申请个人破产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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