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构成操纵上市公司罪。单位可犯本罪。
挪用资金罪需要注意那几个要点?黄浦区找刑事辩护哪家律所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可犯本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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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但实践中,有些私营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也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此便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些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企业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能否成立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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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到以下5个条文: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第7、8条。
从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下特点:所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构成行贿罪的主体,但是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单位行贿罪既规定在刑法第164条第2款,也规定在刑法第391条第2款和第393条,但是单位受贿罪*有刑法第38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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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刑法》第 161 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典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罪状以及处罚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本罪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有些学者认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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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在登记成立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私营业主必须如实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对于私营企业不具备法定条件,如无资金、无人员、无场地的皮包公司,私营业主采取**手段骗取工商登记,或工商登记部门接受私营业主贿赂后,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私营企业,也不能承认其单位资格。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以私营企业名义实施的私营业主犯罪行为时,应建议工商部门注销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登记,以私营业主个人犯罪行为论处。
私营企业登记成立后,是否因违法被吊销执照或因其他原因依法解散终止。凡是私营企业已被依法吊销执照或因其他原因解散终止后,私营业主仍以该私营企业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只能认定为其个人的自然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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