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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到以下5个条文: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第7、8条。

    从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单位贿赂犯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如下特点:所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构成行贿罪的主体,但是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单位行贿罪既规定在刑法第164条第2款,也规定在刑法第391条第2款和第393条,但是单位受贿罪*有刑法第387条的规定。



私营企业主挪用公司资金怎么处罚?徐汇区受贿罪刑事辩护排行榜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松江区失职罪刑事辩护哪家律所好挪用资金罪是每一个人都必须警惕的.

    私营业主实施的行为内容和后果是否归属私营企业。

    私营业主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有私营企业其他成员参与,有时甚至是私营企业主要成员周密策划,私营业主充当组织策划者,行为内容与私营企业直接相关,往往是为私营企业牟取非法利益,反映私营企业意志,行为也常常发生在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行为后果由私营企业承受,对该私营业主行为就只能认定为私营企业单位行为。

     如前文所述的***诈骗案,私营业主在以私营企业法定**人身份实施***诈骗行为时,不仅以私营企业名义,而且***也确实入了私营企业账户,用于归还私营企业债务,那么该私营业主的行为就是私营企业的单位行为。相反,如果私营业主实施犯罪行为时,虽以私营企业名义,但行为内容与私营企业无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未由私营企业承受,其行为结果(多表现为非法利益)直接归属私营业主个人,则不能认定为私营企业的单位行为,而应认定为私营业主个人行为。

   上海万英军律师在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上理论深厚,经验丰富。


      公司企业犯罪具体包括以下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标、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犯罪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简称,是指在公司、企业的设立、经营和清算过程中,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秋序,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上海邵鸣律师就带您了解公司从设立到消灭可能涉嫌的犯罪有多少可能!

      虚假财务报告,必须严惩.

      为保证《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会1995年2月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从挪用公款罪犯罪

主体中分离出来,**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犯罪—挪用资金罪;1997年3月,修订颁布的新《刑法》第27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对保护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展慑犯罪分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应该说,刑事立法上的这种发展是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相吻合的,是新形势下打击犯罪需要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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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资金但是已经还上了,是不是就没事儿了?浦东新区家事刑事辩护排名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一定会获罪吗?徐汇区受贿罪刑事辩护排行榜

《中华人民***刑法》第 161 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典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罪状以及处罚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本罪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有些学者认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有些学者认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社会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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